「房屋買賣」房屋升值遭賣家拒賣,律師介入爭取違約賠償4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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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委託人*與被告*灼2016年6月6日就買賣位於佛山市禪城區鎮榮路

**號一座**房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原被告雙方同意案涉物業以940000元的價格成交,如一方違約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每日總成交價1‰支付違約金。為了積極履行合同,委託特於合同簽訂當天支付房屋買賣的定金50000元。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簽訂本合同後3個工作日內向抵押銀行申請提前還貸等。但自合同簽訂至今已長達9個月,被告卻一直拖延不予辦理房屋買賣的相關手續,在委託人催告以後仍不履行,導致委託人無法獲得房產的登記所有權。*遂委託我所代理此案,希望解除合同並退回定金。

(文中所用均為化名)

「房屋買賣」房屋升值遭賣家拒賣,律師介入爭取違約賠償45萬


二、代理過程

2017年3月3日,*委託我所代理本案,詳細瞭解案情後,辦案律師積極蒐集與本案相似的因政策原因解除合同的案例,快速準備好起訴材料,並做好房屋的財產保全,防止對方轉移財產。在辦案過程中,辦案律師曾多次與被告*灼溝通談判,因此在二審庭審中,被告*灼

同意三日內返還10萬元定金及利息,並付財產保全費及案件受理費及房屋差價賠償等合計45萬元,以訴訟方式達成調解,並快速收到款項,達成了當事人的委託目的,當事人對此非常滿意。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二審調解書如下:

1、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約》解除;

2、被告

*灼自願於2018年2月10日前一次性向*支付房屋買賣糾紛賠償款合計45萬元(包括但不限於雙倍返還定金,中介代理服務費、評估鑑定費、房屋差價賠償、訴訟費、保全費等)

「房屋買賣」房屋升值遭賣家拒賣,律師介入爭取違約賠償45萬

、爭議焦點

1、合同能否繼續履行?若不能,能否要求賠償房屋差價

2、能否達成調解,儘快拿到款項

四、律師點評

在涉案標的金額較大時,務必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查封等額財產,以保證執行的順利,以免贏了官司輸了錢。本案中,因此以訴訟方式達成調解,並兩日內快速收到款項,達成了當事人的委託目的,當事人對此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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