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环境污染者付出沉重代价——章丘法院发布6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章丘法院发布6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以此警示那些污染环境者,引起全社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关心关注。

01

案例一:高某某污染环境案

排放重金属的污染物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

1.基本案情:被告人高某某在未经工商部门及环保部门批准、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开始在章丘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东皋西村西北角租赁一处院落作为厂房经营电镀厂,将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排放沟排入渗坑内,渗漏到周围环境中。2016年7月14日,环保部门查获该厂并在车间清洗池及渗坑内提取样品委托公安机关送检。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车间清洗废水中铬含量319mg/L,渗坑内废水中铬含量为0.11mg/L。

2.裁判结果:经本院判决,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铬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高某某在此次犯罪前无犯罪记录,确系初犯;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即自行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主动缴纳危险废物处理保证金三万元,至本案审理时,所填埋处理的渗坑已恢复植被。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02

案例二:李某某污染环境案

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

1.基本案情:某研发生产硅烷偶联剂系列产品的民营企业,于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废酸,该公司经理明知被告人李某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商定由其处理,并约定给付处置废物费用。此后,被告人李某某联合他人,通过物流公司雇用运输车辆先后三次自该公司向外运送废酸达百余桶,并在事后用石英砂掩盖剩余未及处置的废酸120桶。此次污染事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包含桶装废弃物、被污染砂石的处置、恢复被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以及环境监测费用等预计将高达上亿元人民币。

2.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本人及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谋取一己私利,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联系收集、转移处理危险废物,放任他人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03

案例三:某耐火材料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案

露天堆放砂石、不设围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1.基本案情:2018年2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济南某耐火材料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案。2017年5月19日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作出济章环罚字20170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25日对济南某耐火材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北侧有一围挡起来的场所内有大量的建筑土石方、机制砂以及石子等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裁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叁万元整人民币。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济章环罚字2017032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对济章环罚字2017032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04

案例四:高某某污染环境案

废水直接排渗坑,构成污染环境罪

1.基本案情:被告人高某某在未经工商及环保部门批准、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开始在章丘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东皋西村西北角一处院落租赁厂房经营电镀厂,将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排放沟排入渗坑内,渗漏到周围环境中。2016年7月14日,环保部门查获该厂并在车间清洗池及渗坑内提取样品委托公安机关送检。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车间清洗废水中铬含量319mg/L,渗坑内废水中铬含量为0.11mg/L。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在未经工商部门及环保部门批准、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开始在章丘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东皋西村西北角租赁一处院落作为厂房经营电镀厂,将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排放沟排入渗坑内,渗漏到周围环境中。2016年7月14日,环保部门查获该厂并在车间清洗池及渗坑内提取样品委托公安机关送检。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车间清洗废水中铬含量319mg/L,渗坑内废水中铬含量为0.11mg/L。

另查明,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裁判结果: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铬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预缴)。

05

案例五:某建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案

未运行脱硫脱硝设施,违反污染防治法

1.基本案情::2018年3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章丘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案。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作出济章环罚字20170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环保部第十五督察组与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24日对章丘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页岩砖的生产与销售,该单位转窑在生产的情况下未运行脱硫脱硝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裁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壹拾万元整人民币。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济章环罚字2017042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对济章环罚字2017042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06

案例六:李某某污染环境案

李某某擅自收集、转移,放任他人处置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

1.基本案情:山东某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系化工企业,在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废酸,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上述废酸为危险废物,依法应由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2015年8月,该公司生产部经理魏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让其帮忙处理万达公司废酸,魏某某承诺支付被告人李某某处理费用500元/吨。被告人李某某与贺某某找到无任何处置资质的张某某(已死亡)处理,贺某某通过物流公司联系到运输车辆鲁Q6E5xx,车主为时某某。时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9月25日、10月20日左右先后三次到新材料公司装载桶装废酸共约88吨,第一车120桶共30吨运送至张某某联系的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上皋村一处场地(以下简称“上皋村”)卸下,第二车与第三车约240桶58吨运送至张某某联系的蘧某某位于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马安村的济南某地磨料有限公司厂区(以下简称“马安村”)卸下,后张某某又将马安村桶装废物中的120桶运走。之后张某某又将约101桶25吨废酸挖坑掩埋,其余铁桶因张某某死亡无法落实。蘧某某得知张某某死亡后,将在其厂房内放置的120桶废酸用石英砂覆盖。案发后经勘查,上皋村所在院落地上堆存的106桶桶装废弃物、院落地下掩埋的101桶桶装废弃物,均被技术人员挖出后送至山东腾跃化学危险废物研究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跃公司”)处置。2015年2月2日,新材料公司与腾跃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合同约定新材料公司负责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腾跃公司负责危险废物的运输、接收及无害化处置工作,处置价格为废硫酸3300元/吨,包装规格为桶装,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1日,合同有效期内万达公司不得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付给第三方处置。2015年12月29日之前,济南市章丘区环保局已委托腾跃公司研究处理马安村事故现场院内掩埋的129桶桶装废物及0.69吨受污染砂石全部清运转移,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马安村污染环境案环境损害检验报告》评估,为消除新材料公司废酸造成环境污染、防止污染扩大清理上述污染物清理费用为48.442万元(52.075万元*120桶/129桶)。马安村污染环境案(包含利丰达公司、麟丰公司、万达公司)中应急监测费用约为3.37万元。

2.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本人及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谋取私利,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联系收集、转移处理危险废物,放任他人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坦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第(四)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暂存在腾跃公司的地上废渣桶81桶(固体)、地上废液桶25桶(液体)、仓库里黄桶60桶(液体)、地下废液桶101桶(液体)、地下废渣和土壤25袋(固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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