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取消中资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松绑外资持股的中资银行

银保监会取消中资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松绑外资持股的中资银行

银保监会6月8日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回顾银行业开放历程,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在我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既通过“引资”增强 了中资银行的资本实力和流动性,又通过“引智”提升了中资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提振了国际市场对我国银行业整体的信心。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国际环境看,中国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中资机构“走出去”对我国银行业机构开放、业务开放和市场开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制度,建立内外一致、公开透明的金融市场规则的任务更加迫切。从国内形势看,中国经济当前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需要更好利用内外两种资源、两种市场,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水平。

在我国银行业稳健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也不断完善,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监管手段不断丰富,国际金融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也逐渐增强,具备了有效防范开放风险的能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实施的金融稳定评估(FSAP)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评估(BCP),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给予了高度评价。我国银行业已具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积极有利条件。

银保监会取消中资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松绑外资持股的中资银行

目前关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比限制的规定集中在如下四部规章中:

1.《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

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11条;

3.《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16条;

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117条。落实前述对外开放举措,仅需对上述条款作出修改,删去关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同时对因取消外资股比限制而直接衍生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

鉴此,《决定》以一部规章的形式,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修改上述三部行政许可规章中的相关条款。

《决定》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

二是取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

三是明确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为中外资入股银行业创造公平、公开、透明的规则体系,保持监管规则和监管体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是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除需符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分析人士指出,此举将有效打破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在监管层面的障碍,尤其是取消入股比例限制和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等两条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外资入股中资机构无法取得控股权和未来经营安排等方面的顾虑,有助于推动外资扩大对中资金融机构的投资,考虑到全国性商业银行相对较大的规模和市值水平,未来中小金融机构可能成为外资入股的重点领域,这也有助于这些机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改变传统经营模式,有利于行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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