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深處的公訴

大山深處的公訴

5月24日下午,天空飄著濛濛細雨,文山州丘北縣錦屏鎮密納村委會下雨澤村,距離縣城數十公里座落於大山深處一小村莊,農戶王XX家裡的院子,與往常有點不一樣,一向平靜、冷清的院子,變得熱鬧起來,但氣氛卻略顯緊張。

“肅靜、開遠鐵路運輸法院刑事審判庭現在開庭。帶被告人王XX到庭……”

“被告人王XX以非法佔用為目的,盜竊價值6943.85元的公共財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出庭支持公訴的員額檢察官宣讀起訴書抑揚頓挫的聲音顯得清脆而洪亮。

一場特別的庭審正在緊張有序地進行中……

這是開遠鐵檢院建院以來,在司法體制改革中首次採取主動走出去的方式在被告人的居住地出庭支持公訴。這也是開遠鐵檢院創新出庭新模式----出庭到基層、到現場,進村入戶,深入到農村、深入到特殊被告人家中的首次新探索。

農家小院裡,柴棚上懸掛著莊嚴的國徽、幾條小凳子臨時搭建而成的簡易法庭、公訴席,法官、公訴人各就各位,各司其職。宣讀起訴書、法庭調查、舉證、質證等庭審程序有條不紊,絲毫沒有因為下雨,沒有因為不在平時高大上的法庭中審理而影響。旁聽的村民屏氣凝神,專注地看著庭審。

“鐵路物資系國有財產,任何公民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為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公訴人借發表公訴意見之機,向被告人以及旁聽村民闡述了盜竊的犯罪構成要件、量刑標準以及由此帶來的危害,教育大家要懂法、學法,不要因無知、僥倖而觸碰法律。

被告人王XX對於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悔罪並表示以後絕不再犯。

“被告人王XX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審判長當庭作出判決,一場特別的庭審,在審判長的落錘中順利結束。

本案庭審完之後,對同村另一犯盜竊罪的被告人王XX以同樣方式開庭審理,並當庭審判。

現場旁聽的村民接受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庭審結束後,旁聽的一位老奶奶向檢察官說:“今天像這種開庭,以前只有在電影和電視中看到過,這輩子是第一次,印象老實(特別)深了。要不是親自看到聽到,真的認不得偷東西會像這種審判,人還是要學法懂法,要不然犯了法都認不得,謝謝你們。”樸實的話語,老奶奶情真意切。

5月25日一大早,開遠鐵檢院辦案檢察官又驅車240餘公里,趕往廣南縣八寶鎮俄色村委會牛坪小組,在距離廣南縣城120餘公里的大山深處農戶農XX家裡,被告人農XX犯盜竊罪一案,同樣的出庭支持公訴,同樣的庭審一幕再次上演。

司法責任制改革,改變的不僅僅是形式,更重要的是為民執法理念、為民服務的實質,以及與人民群眾的距離……開遠鐵檢院,用行動在詮釋,在改變,在全心全情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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