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与解释的大戏:民警偷拍上司案中的 规范冲突及其调适

近日,一则民警偷拍上司案的报道,引发了一小波评论,跨过一个周末又迅速归于平静。在我看来,这个案子的报道与评论,并没有穷尽其中的意味:事件主角关系的特殊性联结的规范的特殊性,并未得到恰当而充分的阐述与释明——类似于买椟还珠,因而要算得上未合理消化的新闻与法治事件。

法律适用与解释的大戏:民警偷拍上司案中的 规范冲突及其调适

事件涉及的法律规范

关于这些法律适用的冲突,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虽有解释,却缺少针对性,未能形成往复推进从而疑义尽释的辩论。专门的评论,则针对官员行为的私人性及因后果不严重不构成渎职的警方解释,进行了针对性的驳论。

各种法律规范的适用

如此,本文首先的任务是对各种法律规范的冲突、竞合、叠加性适用进行评论。

其二,关于偷拍行为的内部与外部行政评价(处罚)。因为只有一个行为,依一事不再罚的法治原则,除非法律规定的并罚情形,如“禁闭+扣罚绩效工资”,只能处罚一次。案中对偷拍者实施了(对于被处罚者而言)性质、效果完全一样的二项处罚:一是滥用职权的行政处分(禁闭),二是作为治安违法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显然悖于法律适用的原则。

二人关系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这就是本文重点要研究的问题。这个问题的难点,最复杂最重要的就在于二人的身份与特殊的相互关系:警察+上下级同事。

作为警察,为侦查之职务需要,是可以采取一些侵及公民权利的强制措施的。然而,因其秘密性——偷拍这种措施的要紧处,就在于侦查对象因为无从知晓而无法防御——而为普通的侦查程序所禁止。然而,在经过特别程序批准后,至少是可以作为证据线索的收集手段使用。从相关报道看,在这个案子里至少是没有批准手续的,因而在内部行政评价中被认定为违反有关程序,受到行政处分。如此看来,至少这个行政处分是有道理的。再前进一步,假如偷拍者不是警察——不涉及擅自动用特殊侦查措施的职务限制,而是普通公民,出于监督官员的目的为此行为,又当如何评价?

如此,我们又可以得出一个进一步的结论,本案中实施偷拍的警察,无论于职务,还是普通公民的监督权利,都可以说是于法无据,应当接受相应的否定评价与责任追究的。事实上,当像本案中的偷拍警察做出这一决意的时候,他应当是明白个中是非的,他只是把这里面的责任当作“为民除害”的代价罢了。

最后,作为警察上下级同事间的偷拍,又当如何评价?这是迄今为止最后的空白了。对于这种关系的特殊性,在模糊的常识中,应当是有涉及的。警察,虽然是文职,但其性质与军队是相当接近的——警察要完成“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是必须“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的,这里的战斗力,因为是以常常表现为暴力、暴力集团的“违法犯罪”为对象的,当然与“暴力集团”性质相近甚至相同。中国古代,用描述信服的面与里的“袍泽”一词来称呼战友关系,要表达的语意就是对外互相保护,对内相互礼让、帮助与提携,以及维持袍泽情感的特殊的内部关系。所谓对内相互礼让提携的关系,就是要求除非涉及直接损害内部团结的情形,袍泽之间是不应当相互追究的。

在本案中,在一个单位中的上下级警察,只有出现诸如“克扣粮饷”“虐待部属”之类利用内部关系中的职权或者便利,损害内部团结,损害团体利益的情形,才可以直接以同事的名义追究。相反,类似本案上司偷欢之类的表现,基本上可以排除利用内部关系中的职权或者便利,损害内部团结之类的问题,因而,警察内部通常是不提倡或者至少是相当忌讳此类追究,尤其是寻求外部力量追究的举报的。总而言之,如本案,在上下级关系的警察之间的偷拍与举报,在“公安队伍”这种特殊的机构内部,是有违职业伦理,应当受到否定评价的。

好在,虽然这些话没人说清楚过,涉事公安机关的处理以及公众对此的评论——至少是没有完全否定公安机关的处理,均表明人们对以上内部关系规则,至少是有模糊的共识的。然而,做事的固然可以行胜于言,说话的却不可以——任道理与公义掩映于黑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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