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以配偶不知情阻礙房產過戶,不應得到支持

賣方以配偶不知情阻礙房產過戶,不應得到支持

在過去的一年多時間裡,本律師代理的近六十起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已經碰到多起對方以配偶不知情來阻礙合同履行,儘管大多數此情況下的本人代理的案件結果良好——即我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求獲得支持,對方阻礙失敗,但是筆者卻依然不敢掉以輕心,甚至對目前深圳的司法實踐感到有一絲絲的無奈。

因為本人在通過比較研究大量的類似案例後——包括比較深圳地區近期和往年的案例,比較深圳和其他城市的案例,以及比較廣東高院和其他省高院的案例,本律師發現,近年來,一旦對方提出配偶不知情,深圳的法院(當然,不是每個法院、每名法官都是如此)都對買方要求了更嚴格的舉證責任,即買方必須舉證證明賣方配偶是知情的,而相反,對賣方的舉證責任要求卻顯得寬鬆很多,在某些案件中,甚至只要賣方提交了結婚證,證明已婚,再加之庭審上的幾句配偶不知情的陳述,便讓賣方“輕鬆過關”,如果買方此時不變更訴求,便被駁回繼續履行的訴求,筆者認為,如此認定顯然是不合理的,且類似案例也助長了賣方以配偶不知情來阻礙合同履行的可能性。

賣方以配偶不知情阻礙房產過戶,不應得到支持

本人所代理的一起二手房買賣合同案例中,就曾出現過這樣的情形,案件在一審中已經經過兩次庭審(且賣方配偶也參加了旁聽)後,又過了一個多月,當很快就要出判決結果時,此時,賣方的配偶卻以其不知情為由申請加入訴訟。法官考慮到程序問題,不得不再次開庭,儘管最終一審判決結果為我方勝訴,但案件的審理期限卻被延長了不少。這讓人不得不懷疑,正是某些類似判決給了賣方某種“啟示”,因此,拼命尋找理由來阻礙房產過戶。

但是在前幾年,深圳中院的觀點卻並非如此,即使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配偶是知情的,法官也會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通過一些間接證據,合理運用自由心證來推斷賣方配偶是知情的,從而會支持買方的訴求,或者除非賣方提出合理的證據來證明其配偶確實是真正不知情(如在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之前,賣方或其配偶便已在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否則,不會單憑賣方几句不知情的陳述,便能阻礙合同履行。

不過,我們也不必對此太過悲觀,根據本律師在“法律谷”(一款新型人工智能案件檢索系統)上搜索的大量類似案例來看,至少廣東高院、其他地區的法院都已有大量案例顯示,一般情況下,賣方以配偶不知情為由是無法阻礙合同履行的,也就是說,絕大多數情況下,法官從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並從多個角度來考察,以及從維護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儘可能會支持合同的繼續履行。

賣方以配偶不知情阻礙房產過戶,不應得到支持

那麼,當出現以上情況,如果作為買方,應該從哪些角度來應對呢?劉亞娟律師提示,不妨從以下細節來考慮,並從中尋找和蒐集證據:

1、到民政局調取對方的婚姻信息,核實是否存在真實的夫妻關係;

3、調取房產在中介處的公開掛盤出售記錄,尤其是公開掛盤出售達數月之久,對此,配偶不可能不知情。

4、調銀行流水,考察賣方收取定金(尤其是大額定金)後是否有轉全部或部分至其配偶賬戶(曾有案例,正是通過此線索迫使對方妥協,順利協助過戶)

5、查看購房的日期是否發生在婚後,以及辦證的日期是何時?是早在簽署二手房買賣合同之前,還是在簽署了合同之後。本律師曾代理的一起案例,辦證日期正是在簽署二手房買賣合同後不久,而根據產權登記中心的要求,辦理新房產證時必須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全家戶口本原件等,眾所周知,身份證一般都是會隨身攜帶的,更何況辦理新證一般都是由開發商或銀行代辦,按流程,證件收上去核對大多至少需要十天半個月,本來,購房後在具備辦證的條件下沒有及時去辦證,而是過了幾年後方才辦證就已經不合常理,更何況辦證時間發生在簽署二手房買賣合同之後,且是持配偶相關證件去辦理的,由此完全有理由推斷此種辦證行為夫妻雙方都是知情的,且辦證的目的正是為了賣房。

6、考查房產是否已交付買方,如果已經交付,且尤其是已交付較長時間的(有的已交付長達數年,只是還未過戶),賣方再以配偶不知情為由來阻礙合同履行不合常理。

賣方以配偶不知情阻礙房產過戶,不應得到支持

另外,一些法律人士認為保障配偶阻止過戶的權利是基於物權的神聖性,是絕對的,不容侵犯的,並且基於物權高於債權的原則考慮,支持配偶的這種訴求是合理的,而我卻不這麼認為。因為實際上,這種案例裡面發生衝突的實際上根本不是物權和債權,而是就配偶本身是否知情的認定問題。不管是基於物權的公示原則,還是基於市場交易的基礎——信賴利益原則,在房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時都應認為若沒有相反的證據應視作配偶知情。理由是,對於買方而言,除了賣方自己的陳述以外是沒有渠道瞭解房屋是否屬於登記之外的其他人的,如果買方在公開市場買賣,正常看房,要求賣方出示了正常買賣所需的文件(如房產證),這時買方已經完全盡到了謹慎義務,如果此時賣方配偶跳出來稱不知情阻止了交易,會導致市場上一個正常的人在正常交易程序之下根本無法完成交易,這不僅僅會造成買方的損失這麼簡單,這樣一來勢必會讓市場上的交易手續變得更加繁瑣,買房之前要履行更多的手續,甚至要做一個盡職調查才能保障交易,對於整個市場秩序有十分惡劣的影響,且降低社會的整體效率!

賣方以配偶不知情阻礙房產過戶,不應得到支持

而在個案中,即使真的發生夫妻一方擅自賣掉房產,首先來講,不知情的一方長期不照料甚至毫不關心自己的房產才會導致這樣的事情發生,沒有盡到自己的謹慎義務,不應當因為他的過失而影響整個市場交易秩序。其次,對於配偶也未必會損失什麼,因為以正常市場價出售的房產,配偶是可以獲得金錢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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