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農村組織建設 全面保障農民權益

加強農村組織建設 全面保障農民權益——解讀與回顧15個一號文件(十)

加強農村組織建設 全面保障農民權益

農村組織是我國最基層的細胞,雖然村級組織的班子成員沒有納入國家行政領導、幹部行列,但是,他們承擔的工作任務具體且繁重,他們是人民群眾與上級聯繫的紐帶,他們的言行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對政府、對黨的印象,他們的作為直接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從而影響整個國家和社會穩定。

2004年一號文件第九章第22條提出:全黨同志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始終重視農業的基礎地位,始終重視嚴格保護耕地和保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始終重視維護糧食主產區和種糧農民的利益,始終重視增加農民特別是種糧農民的收入。對“三農”問題,不僅分管領導要直接抓,而且黨政一把手要親自抓,地、縣兩級領導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農業和農村工作上。提出:要加強對農村基層幹部的培訓,增強宗旨意識和法制、政策觀念,增進與農民群眾的感情,提高他們帶領農民增收致富的自覺性和本領。四個“始終重視”用語不可說不重。同時,提出了農村基層幹部應該解決的問題。

2005年一號文件第九章第27條提出:要關心農村基層幹部,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難。擴大農村基層民主,完善村務公開、政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切實維護農民的民主權利。提出:做好新形勢下的農村群眾工作,妥善處理各種社會矛盾,關心農村困難群眾生產生活,營造和諧的社會氛圍。明確提出了“切實維護農民的民主權利”和“營造和諧的社會氛圍”。

2007年一號文件第八章第1條提出:積極探索從優秀村幹部中考錄鄉鎮公務員、選任鄉鎮領導幹部的有效途徑,關心村幹部的工作和生活,合理提高村幹部的待遇和保障水平。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第2節提出:拓寬農村社情民意表達渠道,建立健全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機制,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和辦法,妥善解決農村社會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第3條提出: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完善村務公開制度,促進農村基層民主健康發展。引導農民崇尚科學、抵制迷信、移風易俗。

2008年一號文件第七章的標題是“紮實推進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提出:農村基層組織是落實農村政策、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組織基礎。必須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增強基層組織帶領群眾發展生產、共建和諧的能力。第2節提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民主選舉,依法保障農民群眾的推選權、直接提名權、投票權、罷免權。完善村民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充分發揮農民群眾在村級治理中的主體作用。堅決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干預基層經濟社會事務管理的行為。明確提出了農村存在的三種勢力“宗教、宗族、家族”。

2010年一號文件第五章的標題是“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再次用一章的內容論述了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和社會穩定問題。第26條提出: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因地制宜推廣本村重大事項由村黨支部提議、支委會和村委會聯席會議商議、全村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以及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等做法。這一條對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很重要,“提議-商議-審議-決議”的程序、權限明確、清楚,還有“決議”、“實施結果”兩個公開,增加了透明度,更加便於監督。

加強農村組織建設 全面保障農民權益

2013年一號文件第七章的標題是“完善鄉村治理機制,切實加強以黨組織為核心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第2條提出:有序發展民事調解、文化娛樂、紅白喜事理事會等社區性社會組織,發揮農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作用。四個“自我”意在提高農民的主動性、自覺性。

2014年一號文件第八章的標題是“改善鄉村治理機制”。第33條提出:深入推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倡導移風易俗,培養良好道德風尚,提高農民綜合素質。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留守老年人的關愛和服務。發展農村殘疾人事業。健全農村治安防控體系,充分發揮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作用,維護農村社會和諧安定。文件明確提出了“留守”人口問題,應該引起重視。

2015年一號文件第五章標題是“圍繞做好“三農”工作,加強農村法治建設”。寫到:農村是法治建設相對薄弱的領域,必須加快完善農業農村法律體系,同步推進城鄉法治建設,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三農”工作。同時要從農村實際出發,善於發揮鄉規民約的積極作用,把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

2016年一號文件第六章第27條提出:提高黨領導農村工作水平。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不動搖,以更大的決心、下更大的氣力加快補齊農業農村這塊全面小康的短板。第28條提出: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始終堅持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核心地位不動搖,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不斷夯實黨在農村基層執政的組織基礎。還提出:著力轉變基層幹部作風,解決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加大對農民群眾身邊腐敗問題的監督審查力度,重點查處土地徵收、涉農資金、扶貧開發、“三資”管理等領域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汙挪用等侵犯農民群眾權益的問題。加強農民負擔監管工作。在第29條提出:開展農村不良風氣專項治理,整治農村黃賭毒、非法宗教活動等突出問題。依法打擊擾亂農村生產生活秩序、危害農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

2017年一號文件在最後一段強調了農村組織建設。

2018年一號文件第六章題目為“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構建鄉村治理新體系”,提出:鄉村振興,治理有效是基礎。必須把夯實基層基礎作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確保鄉村社會充滿活力、和諧有序。下面5條分別提出: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深化村民自治實踐;建設法治鄉村;提升鄉村德治水平;建設平安鄉村。

2018年一號文件第十二章題目為:堅持和完善黨對“三農”工作的領導。下面6條分別提出:完善黨的農村工作領導體制機制;研究制定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加強“三農”工作隊伍建設;強化鄉村振興規劃引領;強化鄉村振興法治保障;營造鄉村振興良好氛圍。提出要:把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作為基本要求,加強“三農”工作幹部隊伍培養、配備、管理、使用。

加強農村組織建設 全面保障農民權益

目前,基層“三種勢力”的問題仍然存在。一些基層領導幹部涉黑、涉惡,橫行霸道、欺壓群眾。一些宗族、家族勢力長時間霸佔基層領導位置,形成黑惡勢力,霸佔、私分集體資產,嚴重破壞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一些基層領導、幹部帶頭違法亂紀,形成各種各樣的犯罪專業村,比如“製毒村”、“假紅酒村”、“走私電器村”、“假證照村”等。基層腐敗問題嚴重,村幹部在集體資產處理、惠農政策資金、公益事業、各項工程等方面弄虛作假,暗箱操作,謀取不正當利益現象仍然普遍。一些村幹部貪汙、受賄,涉案資金數額巨大,屢有“小官鉅貪”案件發生。

農村“三個留守”的問題仍然突出。留守問題是我國經濟發展帶來的特殊問題,產生這個問題的根源是二元化戶籍制度,流動人口管理制度,現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和農村落後的經濟社會現狀。留守兒童是留守群體中最弱小團體,他們最容易受到傷害。有的留守兒童受到看護人虐待,有的留守女孩被強姦甚至懷孕,留守兒童很容易遭遇意外傷害甚至死亡,多數留守兒童長時間被冷落,缺乏父、母親的關心和愛護,心理健康極其脆弱。留守婦女容易受到性困惑,也容易受到性侵犯,對家庭產生不良影響。留守老人普遍缺乏關注,有的還承擔養育孫輩的責任,有的還在負擔農業生產,有的生病了沒有人照顧,極端案例是老人死亡了也沒有人知道。

村級組織的工作任務越來越繁重,工作要求越來越高。在精簡基層組織、減少行政成本的精神指導下,很多地方採取了鄉鎮合併、村組合並,村組幹部交叉任職等措施。鄉鎮、村組數量減少,村組領導幹部人數減少,人均管理人口、地域增加,日常事務數倍增加。基層管理人員減少,管理機構和工作任務卻在增加,在各級有關單位、部門的要求下,有的村級組織設立各種辦公室、小組等機構數量近50個,懸掛各項工作制度數十種,需要登記、填寫的工作簿、表、冊等超過50類,每年需要收取的政策性、非政策性保險有10多種,還要參加各種會議、培訓,迎接若干檢查、考核等,工作職責多、責任重、要求高、壓力大。但是,多數地區基層幹部的待遇低,應該提高,並以財政資金保障。

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還存在若干問題。民主選舉頻繁遭受宗教、宗族、家族勢力和黑惡勢力的挑戰,暴力選票,金錢、物資換選票的情況還存在。民主決策沒有較好執行,重大事項“提議-商議-審議-決議”的程序、權限沒有得到執行,很多地方長期不召開黨員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會議。民主監督形同虛設,黨務、村務、財務公開假、大、空,沒有起到方便群眾監督的作用,有的甚至拒絕人民群眾監督,無視農民民主政治權力。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經濟制度產生了各自為戰的文化、思想,農民普遍缺乏集體意識,村級組織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約束體制,而農民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能力欠缺,農民的責任意識、社會意識普遍較差。怎麼樣提高農民綜合素質,改善農村民主政治環境,適應農業現代化的要求是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