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聚焦“三大改革”

看點:修正涉及三方面內容

●修正草案刪去了人民檢察院對貪汙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保留了人民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

●在此次修正草案中,缺席審判作為特別程序,適用於嫌疑人或被告人潛逃境外的“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犯罪案件”。

●修正草案還明確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並增設了刑事速裁程序。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聚焦“三大改革”

4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對於本次修正,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東明表示:“內容雖然不多,但是意義很大”。王東明說,這次修正集中調整了人民檢察院的偵查職權,建立起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完善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增加了速裁程序等內容。CNSPHOTO提供

素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迎來了實施38年來的第三次修改。4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草案共24條,涉及刑訴法如何與監察法銜接、刑事缺席審判制度與速裁程序入法三方面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修正草案說明時闡述了這次修法的三個必要性:一是為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需要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機制;二是為加強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三是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將可複製、可推廣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    

檢察院偵查權“一留一刪”

在監察體制改革及監察法的制定過程中,監察權與刑事司法權如何銜接備受法律界人士關注,其中最關鍵的內容在於檢察院的偵查職能如何調整。

按照今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並施行的監察法,監察委員會依照監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這就意味著,職務犯罪的偵查權已從檢察院轉移到監察委。為了解決監察法與刑訴法相矛盾的問題、完善與監察法的銜接,此次刑訴法修改作出了調整。

據沈春耀介紹,修正草案刪去了人民檢察院對貪汙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保留了人民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也就是說,檢察院的偵查權 “一留一刪”。

設立監察機關後,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的辦理程序變為:監察機關調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執行。草案明確,位於中間環節的檢察院,在審查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時,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相關規定。

對於監察機關調查的刑事案件,檢察院還保留有自行補充偵查權。根據監察法的規定,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這條規定納入到了修正草案中。修正草案明確,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本次修改,最受關注的當屬缺席審判制度正式進入刑事領域。此前我國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均已建立了缺席審判制度,唯有刑事訴訟空缺。

在此次修正草案中,缺席審判作為特別程序,適用於嫌疑人或被告人潛逃境外的“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犯罪案件”。修正草案規定:對於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上述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法院審理,必要時可指定管轄。其具體程序為:法院通過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未按要求歸案的,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在未建立缺席審判程序之前,外逃“貪官”只有回國歸案後才能接受審判。沈春耀說,2014年,為了貫徹落實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精神,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會議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任務。2016年7月,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了關於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研究報告。中央紀委建議在配合監察體制改革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作出規定。

黨的十八大之後,追逃力度逐漸加大,“缺席審判制度顯得越來越有必要”。不過,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法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認為,缺席審判程序必須要慎重行使,並不是每個外逃至境外的嫌疑人、被告人都一定適用缺席審判。還應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序,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定,並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和財產權。

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修正草案還對委託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了規定,賦予被告人的近親屬上訴權。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此外,根據司法實踐情況和需求,修正草案增加對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中止審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審判的規定。“這樣規定,並不違反刑事訴訟的公正審判和程序參與原則,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司法準則的要求。”沈春耀同時指出,對刑事缺席審判適用的案件範圍,將在下一步工作中繼續深入研究。

速裁程序擬上升為法律

修正草案還明確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並增設了刑事速裁程序。

所謂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在簡易程序基礎上再簡化:法官獨任審判,庭前無需訊問被告人,開庭時可以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只要詢問確認被告人是否自願認罪、接受量刑建議和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就可以了。速裁程序適用於依法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危險駕駛、盜竊、詐騙等輕微刑事案件。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的是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沈春耀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將於今年11月期滿,總結試點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擬對刑事訴訟法作出相應的修改。

依據修正草案,“速裁程序”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認罪認罰,民事賠償問題已經解決的案件,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應當當庭宣判。同時,修正草案對辦案期限和不宜適用速裁的程序轉化也作出了規定。

為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修正草案對訴訟權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師制度、明確將認罪認罰作為採取強制措施時判斷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等也作出了規定。此外,修正草案還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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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體現改革成果和進展

制定於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此前曾經歷過兩次大修。其中的1996年,刑訴法確立了未經審判不得定罪、疑罪從無等理念;2012年,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總則,增加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律師介入提前到偵查階段等規定。此次修改,草案指向明確、內容特定、幅度有限,不涉及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修改。

4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對於本次修正,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東明表示:“內容雖然不多,但是意義很大”。

王東明說,這次修正對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刑事訴訟制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他認為,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大背景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剛剛閉幕的全國兩會精神,貫徹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部署,所以雖然修改的內容並不多,但是涉及的都是重大問題,很重要。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杜玉波也認為,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意義重大,有關修改內容體現了中央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的要求,體現了改革實踐的成果和進展。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點是完善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這個制度是以前沒有過的。此外還有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個制度以前只是試點。”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季幸認為,這次修改充分體現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體現了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賀一誠也認為,這次修改填補了有關刑事缺席審判條文與監察法的配合之間欠缺的部分,併為速裁程序及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這是很重要的,可以解決很多司法案件的積壓問題,所以我完全贊成。”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加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條款、速裁程序的條款、刑事缺席審判的條款,我認為都是非常及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培林認為,修正草案根據我國國情,特別是實踐發展的需要作出了重大修改,針對性非常強。

專家指出,對於認罪認罰、有重大立功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是在之前改革基礎上對保護、鼓勵證人作證制度的體系化完善,是對建構我國證人制度的進一步探索。其不僅有利於對某些犯罪的追訴和證明,而且是對我國現行刑事程序、證據體系的補充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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