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暴乱分子,肃清“港独”流毒,为香港高院的判决点赞!

重判暴乱分子,肃清“港独”流毒,为香港高院的判决点赞!

6月11日,香港高等法院对梁天琦等3名参与“旺角暴乱”的人员作出量刑判决,其中,梁天琦被判6年监禁,卢建民被判7年监禁,黄家驹被判3年半监禁,这是迄今为止“旺角暴乱案”中被判刑期最高的一批被告。

我们不妨将时针拨回2016年农历大年初一:

当晚,香港九龙旺角地区因小贩涉嫌非法经营发生执法冲突,大批“本土派”人士闻风而动,包括梁天琦、卢建民在内的数百名暴徒与香港警方爆发严重冲突。暴乱持续到第二天凌晨,造成大量警务人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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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这场袭警暴乱竟被一些香港政治力量美其名曰为“鱼蛋革命”,时任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表示,严厉谴责事件,强调绝不姑息目无法纪的行为。

比较香港特区法院在最近两三年内对一些社会高度关注案件的判决可以发现,作为具有法治传统的香港特区在经历过“非法占中”和“旺角暴乱”的冲击,以及立法会宣誓风波的困扰之后,正处于一个重塑社会各界对法治传统信心的特殊时期。

这一过程,时值香港回归二十周年的历史时刻,因而也具有了对特区未来展望的意味。

  • 2017年初的“七警案”判决中,涉案警务人员被重判引发香港数万人集会声援警方,多个团体及民众举行示威游行,抗议法官判决不公,严重撕裂香港社会。该案几乎成为香港司法裁判史上的“臭案”。
  • 2017年9月的“梁游宣誓案”判决中,终审法院细致梳理了此案由来和涉案法律规定,既回应上诉申请,又对基本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进行确认,有效平衡了权利保障和特区宪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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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2月的“黄之峰案”判决中,香港终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刑,黄之峰等人无需入狱服刑,特区政府律政司提出刑期复核的法律理由没有得到支持。此案本来应该是对“非法占中”恶果的肃清,但判决书却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公民抗命”的正当性,对违法行为有纵容之嫌。

基于以上案件判决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此番“梁天琦案”的判决,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肩负着重塑特区各界对于香港法治传统信心的任务。

正如该案审理法官彭宝琴所指出的,处理案件时,只有守法及违法之分,绝不容许将民生或政治诉求诉诸暴力。被告参与暴动的后果均属咎由自取,法庭不接受政治诉求为求情理由,亦不容许将民生及政治等争议诉诸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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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这起判决传递出一个非常明显的信号,即在香港所有实施暴力的行为,不论打着什么样的旗号,都应该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天的香港社会在某些问题上还存在模糊认识,比如有人认为“港独”属于言论自由,也是可以公开讨论的政治话题,但如果公开讨论“港独”被允许的话,那么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港独”目标,对于其后的第二步、第三步又该如何应对和防范?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要头脑清醒、正本清源,这对于恢复香港法治传统,形成良好社会秩序是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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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方面来看,香港特区法院更要深刻理解其肩上的责任,认识到其在个案判决中的立场和理由,会深刻影响香港社会对于法治的预期和判断。香港法院采取普通法的传统,其判决往往不仅影响涉案的当事人,而且还会涉及政府公权力的行使,案件的影响力也往往要溢出案件本身而牵涉到其他民众的权利,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院在这些标志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能仅是案结事了、化纷止争,更要积极回应香港社会对于公平公正的期待,在自由与秩序之间确定适当的边界,寻找利益平衡的原则。这才是香港特区法院法官应该履行的基本角色和宪制责任。

作者李晓兵,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本文由树木计划支持,长安观察出品,首发在今日头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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