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刷女友信用卡,自稱是“借錢”,但法律不這麼認為!

小徐發現自己很久沒用過的信用卡突然發來了不菲的賬單,她以為是銀行記賬出錯,專門跟信用卡客服核對了賬單,確認確實是她名下的信用卡,欠款39000餘元。

小夥刷女友信用卡,自稱是“借錢”,但法律不這麼認為!

小徐堅持自己沒有用過信用卡支出如此大額消費,報了警。經過警察詢問,小徐猜測刷了自己信用卡的人,可能是剛分手的前男友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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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徐和小方的金錢糾紛從分手前一直延伸到分手後。

最早,小徐的支付寶中被轉出2000元,經她詢問後小方氣憤表示自己“手頭緊,借用一下”,並在一週後將2000元歸還小徐。

第二次,小徐發現自己的支付寶被註冊了“螞蟻借唄”,借款2100元,收款人是小方。小方同樣聲稱是自己沒錢花了,會還的。於是小徐又原諒了男友,但錢沒有還。

第三次,小徐發現自己存在銀行卡內的20000元被刷的還剩100塊!她馬上找男友對質,小方痛快承認是自己“借用了”,並稱自己“會還錢的”。兩人大鬧一場後,小徐提出分手。

分手後小徐本想安靜等男方還錢便罷了,沒想到錢沒等來,反而把大額信用卡賬單等來了,還是前男友沒經過自己同意就刷出去的。

前前後後,這位男朋友已經花了自己6萬多,還錢遙遙無期,小徐一咬牙——報警!

警方抓到小方後一審訊,小方全盤承認了,由於自己染上了賭博惡習,手頭時常拮据。發現女友小徐支付寶和銀行卡的密碼都用同一個後,小方每次缺錢了就花女友的。為了不讓小徐發覺,他還將銀行號碼拉進黑名單,以免女友收到銀行報告餘額變動的短信。三個月時間,小方前前後後共偷用女友6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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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警察的審訊,小方還理直氣壯的認為自己二人是戀愛關係,“情侶間的事,能算偷麼?這頂多是借!”但警察蜀黍並不聽他狡辯,“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支配他人財物,你這就是偷!”

目前小方因涉嫌盜竊罪,被當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他將面臨的,是3年左右有期徒刑的法律懲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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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女朋友的錢,為什麼算偷?

劃重點:無論從支付寶轉出錢,還是刷儲蓄卡、刷信用卡,小方都沒有提前告知女友並取得女友同意!“不告而取謂之竊”,一邊明知對方會不許因而偷偷刷卡花錢,一邊大言不慚說著“借錢會還”想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當《刑法》是擺著看的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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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之間不告而取對方財物算偷麼?

對於這個問題,我國法律早就考慮到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4月2日,法釋〔2013〕8號)第八條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注意!以上《解釋》並不適用於情侶間,因為男女朋友並未領證,不是法律承認的家庭成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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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間這種行為也是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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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中你儂我儂,恨不得心都掏給對方,但是再甜蜜也要注意底線。感情上願意怎麼處理是情侶的自由,涉及錢財時還須開誠佈公的說清楚,萬一觸犯了法律得不償失。

就算內部解決矛盾不麻煩警察叔叔,花對方的錢都不打招呼,時間久了也容易產生矛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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