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人通過體內藏毒運輸毒品,已被大方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这三人通过体内藏毒运输毒品,已被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日前,大方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瀟、吳建明、陳棟其以涉嫌運輸毒品罪分別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王瀟到緬甸小孟拉遊玩時,老聶(另案處理)介紹其幫貨主將毒品由緬甸運至中國。4月29日19時許,王瀟乘坐飛機到達畢節,王瀟下機後按照貨主的要求,在畢節打車到大方,當日21時許,行至大方鎮沙子坡時被大方縣緝毒民警查獲,被帶至大方縣公安局禁毒大隊辦案區,並在體內排出毒品94粒,經稱量,甲基苯丙胺淨重為47.67克,海洛因淨重為381.51克。

2018年4月23日20時許,大方縣緝毒民警在畢節飛雄機場往大方、貴陽方向小瓦路匝道開展公開查緝時,查獲涉嫌運輸毒品的吳建明,後經依法拘傳,在大方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吳建明從體內排出毒品海洛因52粒,經稱量淨重269.41克。

2018年4月22日20許,大方縣緝毒民警在畢節飛雄機場往大方、貴陽方向小瓦路匝道開展公開查緝時,查獲涉嫌運輸毒品的陳棟其,後將其拘傳到大方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後,陳棟其陸續從體內排出毒品海洛因65粒,經稱量淨重404.68克。

大方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

犯罪嫌疑人王瀟、吳建明、陳棟其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通過體內藏毒的方式實施運輸,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涉嫌運輸毒品罪。

目前,這三起運輸毒品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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