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公司在簽訂和履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指外貿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約定外貿公司對進出口貨物按照一定的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繳納保險費,當貨物在海上運輸途中遭遇風險時,由保險公司對外貿公司遭受保險事故造成貨物的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的合同。

外貿公司在簽訂和履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北京大成(長春)律師事務所高樹成律師以案說法

從事貨物出口的A公司與國外客戶簽訂了貨物銷售合同,由A公司安排將1X20GP 集裝箱的貨物通過海運運輸到比利時。2015年,A公司與保險公司B公司簽訂了一份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由B公司承保前述貨物。貨物抵達目的港後,國外客戶提貨開箱時發現部分貨物有水溼現象,遂向A公司索賠。A公司向國外客戶進行賠付後,要求B公司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B公司在目的港對貨物進行檢驗後認為,貨物溼損的原因是A公司對於貨物的包裝不當造成的,不屬於保險理賠的範圍,遂拒絕了A公司的索賠請求。

外貿公司在簽訂和履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高樹成律師解析

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根據我國《海商法》的相關規定和保險條款,對於有些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這部分被稱為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投保人在向保險公司投保前,應明確瞭解這些除外責任。如下為我國《海商法》中關於保險人除外責任的規定:

第242條規定,對於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243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貨物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1)航行遲延、交貨遲延或者行市變化;(2)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3)包裝不當。

第244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險船舶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1)船舶開航時不適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險中被保險人不知道的除外;(2)船舶自然磨損或者鏽蝕。運費保險比照適用本條的規定。

本案中,A公司的貨物雖然在海上運輸過程中遭受部分溼損,但由於貨物溼損的原因是由於A公司沒有妥善地對貨物進行包裝。這種情況屬於我國《海商法》第243條第3款所規定的除外責任,而A公司與B公司之間簽訂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也對此無特別約定,因此,B公司依法無須賠償A公司由此造成的損失。

外貿公司在簽訂和履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高樹成律師支招

由於國際貿易是一種跨越國境的服務貿易,作為國際貿易其中一個環節的海上貨物運輸的複雜性不言而喻,而且一般海上貨物的運輸時間較長。因此,海上貨物運輸的風險性較大,對於外貿公司而言,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必要性是顯而易見的。在實踐中,外貿公司與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是由國內法和雙方之間簽訂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確定。因此,對於外貿公司來說,在簽訂和履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時需要注意如下問題,以儘可能地避免法律風險:

1. 遵守合法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向保險公司披露、陳述事實。

2. 遵守保險利益原則,保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3. 明確瞭解所投保的保險險別的承保範圍及其保險條款。

4. 明確瞭解保險公司除外責任的範圍。

5. 按時繳交保險費,避免因未繳交或遲延繳交保險費造成保險合同未生效或遲延生效。

6. 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採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7. 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遭受任何損失時,應立即向保險公司申請檢驗,並向相關部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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