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註解 第11條 信訪信息系統

條文

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的信訪信息系統,並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注 解

重慶市信訪信息系統延伸到各鄉鎮、縣直各單位,所有群眾來信來訪均實現網上登記、網上受理、網上轉送、網上答覆,信訪人可憑查詢碼登錄網站查詢辦理結果。

摘自《信訪條例註解與配套》(第四版)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中國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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