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婚不戀不生
有很大一部分死者家屬完全是為了錢碰瓷訛人。這俗稱挾屍要價,反正死人又不會說話,而死者家屬要的就是錢。
如果這樣都判航空公司賠償,那以後危重病人出行紛紛選擇飛機,只要在飛行過程中發病乃至死亡,就能訛一筆錢;那麼航空公司只會被「教育」得嚴格篩選病人、拒絕運送危重病人、要求病人購買保險等;等於生態環境嚴重惡化。
這叫於理無憑。
另外,根據航空法,「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於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在這個案件中,完全是由於乘客自身長期慢性病引發的,即由於旅客本人的健康情況造成,航空公司也不必承擔責任。
這叫於法無依。
第三,航空公司已經迫降敦煌了!已經放油迫降敦煌了!整個航班的旅客已經為了一個危重病人浪費了自己的時間、耽誤了自己的行程;航空公司還要重新安排航班執飛,重新補充燃油,這中間的成本已經遠高於67萬了。這個錢航空公司願意出,這個時間乘客願意耽誤,完全是因為人道主義精神。
如果有賤人拿我們的人道主義精神牟利,比如這個起訴航空公司的死者家屬,那與死者同一個航班的旅客能否要求死者家屬賠償因迫降導致的損失?航空公司能否要求死者家屬賠償迫降導致的額外運營成本?
對不要臉的人,就得用更不要臉的方式治他。
任易
首先,請不要亂用“迫降”一詞,迫降是飛機發生緊急情況,對飛行安全有嚴重威脅,飛機不能保證能安全落地,落地有可能是在機場外,或者落地後會出現威脅機上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發生需要緊急撤離。這裡應該用備降比較合適!
北京飛烏魯木齊,航程長近3000公里,飛行時間可能長達4個多小時,文中張女士是在飛機起飛後多久發生異常情況,這個對於判斷飛機所在位置有比較大的作用。
飛機在飛行過程中會途徑:北京,河北,山西,內蒙,甘肅,新疆,其中從內蒙開始,途徑的航路上多數是地廣人稀的西北地區,機場相距比較遠,而且並不是每一個機場都適合該機型去落地,所以在出現緊急情況時,機組要考慮的是最近合適機場落地,否則會對飛機的安全造成威脅!
在客艙中,出現危重病人,不同的公司都設有相應的程序和流程,尋找醫生,現場急救,報告機組情況等等,根據描述,航空公司的乘務員表現是稱職的!
在這裡還要強調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飛機在飛行時機艙內是高空低氣壓環境。在外界氣壓降低時,人體內就會出現胃腸脹氣的情況,如果脹氣得不到比如打嗝,排氣進行平衡,那麼時間一長,一些胃腸道有嚴重問題的乘客就有可能產生如文中張女士一樣的情況,導致生命危險!所以,乘坐飛機時要切記了解自己的身體情況,對一些病症是否適合乘坐飛機要諮詢相關的醫生,或者諮詢航空公司的客服人員。
自己身體有問題,如果拿不準是否適合乘坐飛機,至少在上機時要告知機組人員,機組人員經過一些相關培訓,可以幫助您明確這個問題。
飛機在空中飛行,並不是隨時下面就有可供飛機安全落地的機場,飛機備降機組要考慮的問題會比較多,綜合各方面(天氣,油量,重量,保障等)情況,才能選擇一個合適的備降場去備降!
綜上所述:文章中旅客的逝世,我們都非常痛心。航空公司在處理上也是盡全力在挽救旅客生命,但是大家應該明白:不是每一種情況,都能救治成功。大家應該明白一些病症不適合乘坐飛機,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一定要注意!
暮冥戰機
從題設所述的家屬提出的賠償請求來看,涉及: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兩項,那麼在訴狀中的訴求法律關係即為:
一般過錯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
無過錯責任。
除一般過錯責任以外,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都需要法律明確規定才可以產生。
那麼查一下,在航空運輸方面,航空公司是否有特別法條予以特別規定,即可以判斷該行為是否適用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
從名字上,就可以看出來,除了“高度危險責任”之外,其他的所有情形都與本案情形不符。
那麼就單看高度危險責任的具體規定中,是否有航空公司的責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這樣的規定就是典型的過錯推定責任,不過……嗯……從法條描述上看,這種責任主要在於航空器(飛機)本身在物理上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情形,這種責任比如說:航空器在停機坪離場過程中撞毀了地面車輛或人員、航空器內設備造成乘客損傷,以及……迫降或墜機造成的乘客傷亡。
與本案情形依然不相符,那麼這條規定排除。
此時我們發現,針對本案的情形中,不能套用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那麼就只能看一般過錯責任——即航空公司是否有過錯——這一點了。
(之前簡單粗暴的方式,似乎就不好用了,所以很多時候只知道法條也是沒什麼用的,重要的事需要知道如何根據不同案件進行不同法律的檢索查詢)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24條規定: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於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那麼在本案中,死者的死亡結果,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這就說明,死者張女士的死亡,並非是因為航空器的問題所導致,並不符合上述規定,並且由於死者健康隱患,航空公司並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從航空公司事後的申辯內容看:
乘務員發現張女士身體存在異樣狀況,經詢問後立即向機組彙報並廣播找醫生,依照醫生要求,乘務組拿來機上藥箱,取出血壓計、聽診器。
隨後,張女士依然表示因脹氣引起呼吸不暢,於是乘務組隨即取來氧氣瓶讓張女士進行吸氧。張女士表達不能到烏魯木齊後,機組結合救助情況及時備降敦煌進行醫療救助。
從描述內容上看,機組人員在處理方式上並無不妥,並且從搶救的行為看,機組人員所經受的急救培訓也並沒有不當之處。
那麼飛機是否存在未及時備降?
剛剛我通過手機軟件,查詢了一下北京——烏魯木齊的航空航線,如下圖所示:
比照全國地圖我們可以看到,該航線所經過的地區絕大多數為人煙稀少的地域,而航線所經過的地區:
北京市、陽原縣(河北張家口市)、豐鎮市(內蒙古縣級市)、涼城縣(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某藥酒廠所在地)、土默特右旗(內蒙古包頭市)、東河區(內蒙古包頭市)、磴口縣(內蒙古巴彥淖爾市)、哈密市(新疆)、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臺縣(新疆昌吉)、吉木薩爾縣(新疆昌吉)、烏魯木齊市。
貌似沒有幾個聽說過的地方,那麼擴大一些範圍,將附近較大的市列進去會看到什麼:
北京市、張家口市、大同市、烏蘭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嘉峪關市、酒泉市、敦煌市(本次航班備降地)。
比照全國地圖可以明顯看到,飛機越過巴彥淖爾以後,就進入了漫長的人煙稀少地,即便是嘉峪關市和酒泉市,距離正常航線的距離,也要遠於敦煌市的距離。
而綜合航線全程時間,以及死者併發後處置時間判斷,死者張女士顯然不可能在巴彥淖爾市之前發病(因為飛機經過巴彥淖爾後,至距離嘉峪關市最近的點之間的航程接近了全航程的1/3,即巴彥淖爾至最接近嘉峪關的點之間,大約有1小時的行程,如張女士發病在巴彥淖爾之前,那麼途徑1小時以上的飛行後,就早已經失去了搶救送醫的必要了)。
所以,推測張女士發病的時間,應該是飛機在內蒙古境內,接近甘肅省的上空。
但必須明確的是,甘肅省也是一個地廣人稀的省,上述列出的城市,最接近的應當屬敦煌機場,或者是返航到內蒙古的額濟納旗,又或者去更遠的嘉峪關、酒泉或哈密市。
然而,額濟納旗雖然有機場,但只是3C級機場,跑道2000×45(米),只能起降中短程支線客機,而本案中的幹線客機顯然不能備降這裡,所以可選的備降機場也就只剩下敦煌。
其實比照一下地圖就可以發現,即便是敦煌機場,距離正常航線也有相當的距離,足以說明這條航線上,沒有充足的可供備降且具有充分醫療條件的機場存在。
那麼機組人員最終選擇敦煌機場備降,感覺也找不出太大的問題。
不過本人並非航空專業人士,並且目前新聞透露出的信息有限,具體是否與推測的情形相符,仍有待觀察。
所以,我認為在本案中,航空公司並不存在未及時備降的問題,並且機組人員的急救行為處置並無不當,在是否延誤張女士病情醫治這方面,存在過錯的可能性較低。
航空公司是否構成違約責任?
由於死者家屬並未採取違約責任為訴求,故對此不進行展開。
根據《合同法》第302條規定: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那麼由此判斷,航空公司也並沒有出現違約的情形。
高萌Goal
那麼,航空公司有過錯嗎?死者的死亡原因在於疾病,這一點已經基本確定。因此,航空公司沒有及時迫降,沒有配備專業急救人員,沒有采取合適的急救措施,是否構成過錯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就值得探討了。 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於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死者的死亡完全系由自身健康狀況造成的,航空公司才不承擔賠償責任。這裡強調的是“完全”。就本案而言,死者的死亡與搶救不及時顯然存在關係,而搶救不及時與航空公司存在關係嗎?換句話說,航空公司能否自主決定迫降時間和地點?顯然不能。因此,法海一粟認為,本案請求航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2、違約責任賠償。請求違約賠償的好處在於舉證責任,就是說,在客運合同中,旅客發生傷亡的事實是客觀的,原告無須因此再承擔舉證責任,而是由被告舉證證明自己依法可以免除責任。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因此,就本案而言,航空公司只要證明死者的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即可達到免除違約賠償責任的目的。顯然,按照上述規定,航空公司應當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1. 《民用航空法》規定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24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於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2. 《合同法》規定
《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稱,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其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發現死者不適時,機組成員經詢問後立即向機組彙報並廣播找醫生,依照醫生要求,積極實施了救助行為。所以說,從合同法角度而言,航空公司並沒有違反合同義務之行為,無違約責任之存在。
乘坐航班出行,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承擔的應該是過錯推定責任。如果航空公司無法證明機組的應對不存在過錯則,則需要承擔責任。
本案目前的事實證據並沒有全部披露出來,而有關航空的專業知識我等亦不具備3、鑑於相關事實題目中並未完全披露,因此,也就無法下定論。還需等待更多細節浮出水面。
劉輝律師
航空公司怎麼說
航空公司稱:乘務員發現張女士身體存在異樣狀況,經詢問後立即向機組彙報並廣播找醫生,依照醫生要求,乘務組拿來機上藥箱,取出血壓計、聽診器。
隨後,張女士依然表示因脹氣引起呼吸不暢,於是乘務組隨即取來氧氣瓶讓張女士進行吸氧。張女士表達不能到烏魯木齊後,機組結合救助情況及時備降敦煌進行醫療救助。
整個救治過程中,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嚴格按照相關操作規範進行了救助,不存在操作失誤,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條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據此可以得知,航空公司賠償的前提是其違反客運合同的約定,未能盡力救助死者或者傷亡情況系旅客自身原因導致的,結合本案來看,死者生前長期患有胃病,其死亡的原因系自身健康原因造成,與航空公司無關。
其次,從盡力救助來看,當發現死者不適時,機組成員經詢問後立即向機組彙報並廣播找醫生,依照醫生要求,乘務組拿來機上藥箱,取出血壓計、聽診器,所以從採取的措施來看,倘若屬實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航空公司已經盡到了盡力救助的義務。
最後,對發生這樣的事情固然遺憾,但是從迫降角度來說,我不是專業的飛行員,但是迫降是必然存在危險的,這一點毋庸置疑。該案無疑是一場正義和正義之間的較量,基於此,你認為航空公司在遇到旅客突發疾病時,是否應當迫降?
麋鹿說法
應該承擔責任,就如敘述中提到,沒有本著尊重生命,機組雖與塔臺聯繫,準備迫降,但出於迫降成本等原因,未及時迫降,直至張女士陷入深度昏迷,生命體質弱的時候才迫降敦煌機場。最終因未能得到及時搶救張女士死亡。
所以機組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責任,家屬索賠也是理所應當。首先,機組在面臨情況的時候,未做出緊急部署,是導致張女士身亡的主要原因。
其二,飛機未配置專門醫護人員,未及時部署緊急搶救措施,這才導致張女士錯過最佳搶救時間,導致死亡。
生命需要被尊重,再多的金錢都無法和生命對等,也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生命的,所以機組人員對於緊急事件的處理存在問題。
張女士家屬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7萬元。個人覺得航空公司該負責任,應該賠償。至於結果如何,這就看相關單位的調查了。
並且航空公司也要針對情況進行督察,彌補航空公司存在的問題和欠缺。
珞珈評論社
看到這則新聞,確實讓人遺憾,張女士最終因為搶救無效死亡,隨之而來的就是,張女士的死亡應該有誰來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一、航空公司方面來說。
張女士與航空公司屬於是合同關係,航空公司要保障張女士再乘坐期間的安全。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種安全保障是航空公司要安全駕駛保證飛機的安全狀態,如果有第三方威脅到張女士的安全,航空公司有義務提供安全保護。但是,我們要看到,是由於張女士自身突發疾病,而不是由於飛行途中航空公司機組人員的原因導致的額,只要航空公司盡到了合理地救助義務,那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合同法》第302條規定了承運人免責的種情形:1、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傷亡。2、旅客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