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紅塔:短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一男子被警方治安拘留

玉溪紅塔:短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一男子被警方治安拘留

6月7日9時51分,一網民在新浪微博發佈信息,內容為“作為政府機構,我想請問派出所的人可以隨意濫用職權,還威脅老百姓的嗎?知法犯法嗎?所謂波波老公就是張某某男朋友,事情跟這男朋友沒有任何關係,覺著自己是玉帶路派出所的人可以在玉溪隻手遮天隨意欺負別人?說話這麼狂妄,作為派出所工作人員可以隨意威脅老百姓嗎?我想請問一下玉帶路派出所的領導們!”

網上信息引起了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網安大隊的重視,網警一面通過網絡聯繫博主,一面將網上信息移交相關辦案部門。經多方工作後,網警獲取了發帖人的聯繫方式,並將聯繫方式轉交分局相關辦案部門。

經民警工作查明,2018年6月6日,居住在紅塔區的張某與前夫離婚時,孩子經法院判決於男方共同生活,周某與其前夫自由戀愛結婚並負責照顧孩子,張某因不滿孩子稱呼周某為“媽媽”,遂發短信給周某。隨後,張某的現任男友字某用張某的手機,在紅塔區聶耳路一居民房內,向周某發送短信,短信中含有“有空可以來玉帶路派出所找我喝茶”;“要不我派個車現在來接你”等威脅性語言。

民警進一步調查得知:字某(男,29歲,新平縣人)於2007年前後在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玉帶派出所做過一年協警,自動離職後一直無固定職業,字某為幫女友出氣,遂用女友張某的手機向周某發短信,威脅周某的人身安全。目前,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字某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處罰。

玉溪紅塔:短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一男子被警方治安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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