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撞人之後
應該第一時間報警並撥打120
這是常識
可是在陽泉桃河橋路段
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一男子當時覺得沒事讓司機走了
事後自己頭暈、手腳無力
這該怎麼辦呢?
6月1日早上8點,正在泉中路桃南崗執勤的輔警閆智瑋、朱效朋等,發現崗區路邊一男子,推著自行車,面無血色的趴在自行車上,民警趕緊上前,詢問男子身體有什麼不適,是否需要幫助。男子當時頭腦發暈,四肢無力,聲音微弱的說,剛才他騎自行車經過桃北崗路口附近時,被一輛摩托車撞倒了。當時他覺得沒啥事就讓摩托車司機走了,但是推著自行車沒走多遠,就覺得不舒服,而且越來越嚴重。民警聽了男子的敘述,趕緊讓男子坐在執勤點歇息,然後幫男子撥打了120,並且通知了男子的愛人。
民警提示
切勿在不明傷情時草草私了
根據男子的描述,可以認定當事司機離開現場是經過男子同意的,沒有主觀逃逸嫌疑。男子後來發現身體出了狀況,仍然可以選擇報警,並向警方提供證據、證人,警方應在三日內根據提供的證據線索進行核查,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的,警方應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如無法證明事故事實存在的,應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不受理通知書》,註明理由,送達當事人。
作為無現場事故,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越多越好,這樣更有利於事情的後續處理。當然,如果事發地附近有監控可以還原事故現場,那最好不過了。警方一旦受理,將根據線索查找當事司機,並根據現有證據和事實,認定雙方責任。
民警提醒廣大市民,在遇到類似交通事故時,不要圖省事,切勿在不能把握自己受傷情況下草草私了,一定要確定對方身份,或者報警,以免因小失大,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普法時間
當務之急是固定事故的證據
在事故發生之後,當時覺得沒事讓對方走了,事後又發現自己受傷了,該怎麼辦?
當務之急是抓緊固定證據,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並做好以下幾件事。
1.保存好當時的自行車,車上的痕跡有可能成為確認事故發生的證據。
2.保留好當天的就診記錄,以便傷情認定,也便於警方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3.要求警方調取事發地現場附近的監控,看能否還原現場。
4.最好能找到現場目擊者或者證人證言。
5.現在的科學很發達,因為外力作用造成摔傷還是撞傷,是可以鑑定出來的。
而作為當事司機遇到這種情況又該怎麼辦?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現場處理時雙方都要有證據意識,最好紙寫筆載,把協商情況記錄下來並簽字,也可以用手機錄像功能把雙方的協商情況記錄下來。
如果對方說“沒事你走吧”,事後又反悔報警,假如你遇到了這種情況,那麼在接到民警通知後,一定要積極主動向警方反映情況,配合調查,儘可能提供相關證據。如不配合交警調查,將喪失自己申辯的權利,有理變成沒理。
如果能證明傷者的傷情是事故造成的,肇事方要承擔相應責任,不能因為當時被撞方說了“你走吧”而免責。
醫生有話說
事故中是否受傷不能憑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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