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上班30天,公司是否违反劳动法?

感恩有你一路同行84937662

首先科普一下《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如上所说,国家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有明确规定,正常情况下应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为规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私营企业都以此为依据,休息时间通常是每周休息一天半,或者每周休息一天。

部分行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在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是合法的。即所谓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我所在的行业就是建筑业,在我们行业里,每月工作30天还是挺正常的一件事。因为建筑业通常在野外或者郊区,离乡背井,即便是每周休2天,也不会有更好的去处,休息的质量也大打折扣。另外因为建筑业经常受迫于紧张的工期压力,所以通常都是集中做一个项目,项目告一段落后集中休假,通常一次能给职工休一个月甚至更久。

每月上班30天是否违反劳动法,取决于你所在企业的行业性质和生产特点。


上啥班


HR老司机一枚,这里来回答一下。


先说一下结论:这样做肯定是违法的。至于具体原因,下面给大家继续分析。


首先,来普一下国内目前的三种工时制度。


一、目前三种的工时制


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其中,标准工时制则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


所谓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的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该工时制度无须审批,企业推定适用,适用所有岗位。


需要注意的是,标准工时制下双休日加班可由企业安排调休

不能调休的需支付加班费


2、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采用这种工时制度,需要到公司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适用于生产任务不均衡,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岗位。


综合工时制下加班有两种,分别是平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综合工时制连续工作连续休息,其中连续休息的时间必然包含双休日,所以没有双休日加班费的说法。


3、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是因为员工机动作业,无法按照标准工时制考勤管理,或者员工能够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所实行的工时制度。


企业采用不定时工时制需要到公司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该工时制适用的岗位主要是高管、外勤、销售、市场、驾驶员、客户现场服务工程师等等。


在不定时工时制下,需要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只有一种即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存在延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说法。



二、关于加班的规定


了解了三种工时制度,这时候再来看看法律关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法》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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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劳动法标准,劳动者每周上班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一周5个工作日平均下来应该是8小时/天。

根据我国《新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每周上班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一周5个工作日平均下来应该是8小时/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并通过工会认可,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需不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其中排除一些特殊事故、自然灾害、公共设施故障等导致的临时性加班)

当然,这是理想状态下企业必须遵守的法规。

然而骨感的现实,很多人认为企业在用人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会打各种擦边球。

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不少公司表面上倡议8小时工作时间,呼吁员工高效工作,杜绝加班。却偏偏在每天下班后,18:30时安排公司班车,20:00时安排工作餐,22:00时打车车费报销,美其名曰主动加班,不但不受法律约束还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比如安保或者仓管工作,大家心知肚明、心照不宣。朋友爸爸50岁开始,在上市公司做仓管,每天下午5点上班,次日上午9:30下班,一月下来,想要休息就必须请假,一年到头过年时间都没法休假回家……最终也一直做了近10年……

美其名曰这特殊工作类别……当然,你不干大把人排着队想做……

所谓的法律法规?前提是你要有能力选择,而不是任人宰割。

……

很多时候,我们习惯去羡慕那些获得提拔、收入丰厚的人,却不知在他们背后付出的是多余常人几倍的努力,当我们在享受这双休的时候,他们在一遍遍的测试新产品、在加班加点的写方案、在灯红酒绿下应酬客户、在为未来学习新技能……不是为了离自己理想生活更近一点,谁喜欢呆在大城市里仰望那凌晨3:00的星空?


无忧精英网

这肯定是违法的!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第

41条又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于超时间工作的,详见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龙卷风LXJ

我说的话你可能不爱听,但是请别介意。

你的工作没有特殊性,是个喘气儿的人就能做,甚至有些残疾人都能做,这种工作性质,公司肯定玩命坑你。

门卫的工作很辛苦,倒班,内容无聊,时间长,工资低,还经常吃力不讨好,挨骂。

门卫这个工作要求极低,要求低,那么相对有能力做的人也非常多,所以公司认为,你没有权利去要求什么,给你饭吃你就应该知足,你不干,有的是人干,比如像小区物业保安,上午你赌气不干了,当天下午就有不知道哪个保洁的亲戚立刻来报道顶替你了,新来的没准比你还刻苦,自愿一天干16个小时。

你不要管合同怎么签的,别听别人瞎支招,别理会所谓的什么职场大神出谋划策,很多都是瞎扯淡,你这种工作根本就不属于所谓的职场,在北京来说,很多很多地方的门卫,保洁等等这种签的都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更别提其他地方,你这种时间肯定是违反劳动法,你签了合同又怎样?合同写了是一天干12小时,一个月干30天又怎样?这么签连他妈合同里都是违法的。还谈个屁的合同。

但是违法劳动法的太多了,我敢说就没有百分百不违反劳动法的公司,公司都是欺软怕硬的。

何为软: 一般工作者,低收入或者平均工资收入者,本身没有出彩的地方,工作性质也简单,需远远大于求,换句话说就是这个岗位换谁都能做,少了你这个人无所谓,还会有大把人等着做。

何为硬:少数工作者,简称人才或者有能者,不管是技术,头脑还是经验,总会有个条件是公司需要的,少了他们就影响公司收益,少了这种人公司运转就会困难,这种人去哪都不愁没饭吃,甚至还是别的公司挖角的对象,高收入者。

软的人没权力要求太多,生存压力不但让他们不敢造次,而且还愿意更多的付出,公司违反劳动法对这些人来说,早已忍受习惯了。

我知道这么说你不好受,但是我的建议是如果你能习惯这份工作并且需要这份工作,没有这份工作就找不到其他工作的话,那就踏踏实实做下去。

在你无法选择的时候,就只能忍受,没办法,社会就是这样,生存就是这样,世界不但不会围着你转,有些时候甚至都不会围着法律转。

你可以适当的跟公司提出休息的要求,或者收集好上下班打卡证据,签到签退的证据,合同如果签的是一天12小时,一月30天无休,你都可以把这些拍照下来,作为以后维权证据用,你能做的,仅此而已,你这个工作性质,连骑驴找马的时间都没有。

我说的你可能不喜欢看,但是我希望你能知道我起码没在忽悠你,也希望你可以理解。

话很难听,但是我说的是事实,至少是普遍现象,请不要误会,我并没有看不起门卫,也不会搞歧视,虽然我说的这些与劳动法无关,但我只是希望你先弄清楚这些,然后你自己再以你的现实情况去决定是否真的现在就需要劳动法这个武器。

言之凿凿谁都会,一些涉世不深的愤青一定很厌烦我说的话,没几个人会站在你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创建于2017.11.1

我以前公司有个保安,干了整六个月,没有合同,当时的待遇是每个月两天休,每天八个小时,工资好像是3000一个月吧!正好干满了六个月,辞职后直接去了劳动局把公司告了,我具体也不知道公司违反了什么法。。。,反正后来公司赔了两万多给他!后来听他们一个宿舍的保安说,那人有录音笔,手表相机啥的,从一来公司就留各种证据,后来那人自己说他一直都是这么干,三到六个月换一个公司,一直都是保安,吃的就是这碗饭


勇气说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标准工时制度和特殊工时制度的概念。

1、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现阶段标准工时制度一般是指《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2、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这里的 “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方法”指的就是特殊工时制。作为一项制度,特殊工时制包括许多种具体的工时制度,我国已实行的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第二,特殊工时制度的特点之一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第三,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最后,企业一般在制定员工工资时,会通过“基本工资+加班费”的方式来规避劳动者加班的带来的加班费诉求风险,也就是说一个3000元月薪的岗位,通过2300基本工资+700元加班费的方式重组,在保证人工成本不变的前提下,每月以工资发放的形式补充员工加班费。

所以,企业在经过政府部门核准批复了特殊工时制度后,在特殊工时和补充加班费的双重保险下,用工是合法的,但特殊工时并不是说企业可以无偿压榨劳动力,还是要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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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保安,吃在办公室,住在办公室!算下来也算24小时在职在岗了,更可恶的是还必须和其他员工一起打考勤!别人下班走人,我下班,一个人待在这里看电视玩手机!工资是这里最低的,越是节假日越是不能休息(因为只有我一个)逢年过节发福利,别人至少以千做单位,而我,区区几百!至于说清闲,屁话!每个办公室都有我的事,从钥匙管理到防偷防盗,从垃圾清理到水电路维修,从文本打印到广告发放,从来访接待到客户泊车都是我干!说实话,干这行,你就别想有公平公正的待遇!提一次辞职加点工资,提一次辞职又加点工资!我都烦了,这不,没辞职我就走了!董事长,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人事部经理,都特么找到家里来了!谁来都没用,不干了!我养的二十头牛,八头猪,抵得上我十年工资!


鬼火SIX

干安保的都知道,进物业公司第一件事情就是公司问你交不交社保!如果交,任职的三个月后给你交上,如果不交保险公司会给予本人300块钱的补助。如果本人在当月请假一天保险就会扣除,当月工资按保底工资来计算。另外每年都会有节假日,工厂一般都会走劳动法计算工资,可物业公司不这么干,最多给你双倍工资,有的甚至不给。有的物业公司工作服旧了更新新的工作服,打上物业公司的名字,但是你知道吗!这工作服更换可不是便宜让你免费穿的。公司要求干满三年工作服免费,干满一年半不满两年的按工作服的一半来扣除,干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全额扣除。物业公司是一个只有扣你钱而不奖励你的公司,希望你们在工作的时候不要那么尽职仅力,说的过去就行。毕竟我们的福利待遇还没达到要求,不要对公司抱太大的希望没有前途的。


鼠标强奸了键盘

肯定是违反了劳动法。给你支一招。你把你签的合同找出来。把你上班时工作照拍几个。每月发工资的转账记录也留下来。有没有五险一金等等。去劳动仲裁告他。能赔偿不少钱。我同事以前就是保安公司上班。也是这样上。干了5年多。最后告了原单位陪了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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