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取得各類收入是否繳納個稅?退休人員個稅政策全梳理!

最近有財務人員問到:對離退休人員取得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又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退休人員再任職又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接下來為大家梳理相關退休人員個人所得稅政策。


1、退休人員取得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但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助、獎金、實物不屬於以上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的範圍(比如有些企業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上述支出外,還另外發放其他補貼,如報銷醫藥費、書報費、節日發放各種福利等),需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2)《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費用3500元后,按照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同時符合四個條件:(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對不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所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用人單位在聘請退休人員入職前,應先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按以上四個必備條件的要求與退休人員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按“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在應納稅額上有較大的差異,應避免在後續的用工管理以及代扣代繳個稅時發生糾紛。

政策依據:

(1)《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和《關於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3)《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二、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提示:該公告2011年第27號第二條規定,也就是除社保外,其他條件均符合國稅函【2005】382號文規定的,均可以按工資、薪金支出進行所得稅前列支。若不符合相關條件,則應按國稅函【1997】385號文規定,按勞務報酬支出即需取得勞務發票,進行所得稅前列支。

3、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所稱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1)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2)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免徵個人所得稅僅指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除此外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七)款規定:“對按國發【1983】141號《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辦發【19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傑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2)《關於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規定: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七)項中所稱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

(一)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

(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除上述第(一)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貼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4、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且一次性補貼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6號)規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舉例說明計算:

某公司員工張三由於身體原因,符合單位規定的30年工齡可以提前退休的條件,於2018年6月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比正常退休早2年6個月,2018年6月取得單位發放按照統一標準發放的一次性收入30000元,當月從原單位取得的基本工資4000元。計算該員工張三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將一次性收入按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30000/(2*12+6)(平均結果)=1000(元)

5、離退休人員的其他應稅所得應依法繳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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