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禁漁期電魚,非法捕撈造成水產資源破壞,劉某、陳某被我市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劉某、陳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禁漁期內,劉某、陳某駕駛清遠貨運船隻在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北江河清遠市水利樞紐大壩下游300米處,使用12伏的蓄電池升壓至220伏進行違法電魚,被廣東省漁政總隊清城大隊當場查獲,現場繳獲漁獲物16.93斤。隨後,清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8年3月5日,清城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劉某、陳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據瞭解,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方式進行捕撈,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刑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如電魚、炸魚等)捕撈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適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用電魚方式進行捕撈是一種極具環境破壞性的捕魚方式,不僅嚴重危害各類水生物,而且容易造成人身傷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屬於國家禁用的捕撈方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屬於違法用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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