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 談數字經濟中的數據權利

由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主辦,深圳市軍民融合發展協會、深圳市大數據研究與應用協會、香港區塊鏈學會協辦的“數字經濟與政府監管”國際學術研討會於6月2日在北京永泰福朋喜來登酒店舉行。中國國防首席專委會主任王守信、中國科學院計算機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員、中科院計算機區塊鏈方面學術代表人孫毅、中國財經大學副院長李偉、以太坊創始人Vitalik Buterin等各界專家學者出席了研討會。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 談數字經濟中的數據權利

6月2日上午,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的院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愛君發表演講,下面是演講實錄:

各位專家、各位嘉賓上午好。剛才工信部的領導也解釋了一下數字經濟,數字經濟它是經濟結構裡面的一個部分,數字經濟實際上它是用技術來改變現有的經濟環境和經濟活動。它由微觀經濟和宏觀經濟組成,政府監管實際上是體現宏觀經濟的一個部分,數字經濟如果從微觀經濟的層次去理解的話,它應該是通過技術改變單個企業、單個家庭、單個市場的經濟行為,然後通過調整經濟結構當中的資源,這個資源裡面在數字經濟大的環境下,可能最重要的為我們現有的制度和監管提出的挑戰就是數據。

這個裡面我主要從數據的這個角度去講一下數字經濟,政府監管給我們的經濟活動,給我們的經濟行為帶來哪些影響。實際上,數字經濟在利用數據來進行對經濟發展起到一定作用,就要提到一個效率的問題,成本的問題、交易成本的問題,如果談到交易成本,肯定要受到一個制度,制度是在交易成本降低與提高,對它的交易成本影響最重要的因素。這個裡面最重要的因素應該是一個產權的問題,如果我們的數據已經是國家的戰略資源,已經是經濟生活當中不論是生產還是通訊等等,它已經是一個經濟的內生因素,它已經是一個生產的要素,那麼是生產要素的話,它的產權影響到對經濟活動以及經濟增長的影響。

那我們就看,如果談到數據的產權的問題,首先要明確數據的權利,就是數據能不能在個體上賦予一種權利,這個權利是法律權利,也不是道德權利,也不是政治社會等等的權利,因為在產權制度肯定從法律的層面去談,法律的權利它主要有確定性和強制力的保護,看看個體的特徵適不適合上升為一種權利。數據本身無論是個人數據還是非個人數據,這個裡面因為不同的角度都可以進行數據分類,但是我這裡強調個人數據和非個人數據,因為下面如果是數據的權利可以確定,它權利的性質、屬性、歸屬,然後再談到權利的保護。

從個人數據和非個人數據談這幾方面的問題,無論是個人數據還是非個人數據,它本身它有什麼樣的特點如果能成為權利。從法律的權利結構來說,主體、客體和內容,我們看看這個客體符不符合權利客體的特徵,如果符合,它一定是我人身之外的,獨立我人身之外,看看我現有的數據,無論你的姓名還是你的基本信息,以及你的資產信息等等這些數據,按網絡安全法裡面對個人信息的數據,以及歐盟保護條例裡面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以及德國、法國這些國家對個人數據的定義都是獨立人身之外的,個人數據就是我們個人信息,美國也是採用個人信息,它是獨立我們人身之外的,可以作為權利的一個客體。再看看我們這個數據,它除了獨立我們人身之外,它是不是確定的,如果不確定,那不能成為權利的客體。確定就是說主體對他能夠控制,這個主體能不能控制它。

我們想想在我們現有權利裡面,知識產權很類似我們的數據。但是它有不同的地方,知識產權也無形,它也獨立我們人身之外,但是我們無法像物一樣去控制這樣的知識產權以及我們的數據,但是知識產權怎麼實現它的控制性?是通過法律賦予了知識產權主體的各種權利進行對自己的知識產權這種控制。我們數據除了確定性之外,要符合客體的特徵還要看是否獨立的,我們看知識產權也是一樣,它是一個信息但是它是怎麼實現獨立的?所謂的獨立就是說,我主體能夠和我數據的主體,它的數據的範圍與其他主體的財產和範圍是相隔相分離的,知識產權也是一樣,各個主體的知識產權怎麼去形成一個獨立性,那麼也是法律所賦予的。從法律的角度賦予了知識產權主體,知識產權信息的獨立性。

從這樣一個比照我們就可以看出數據完全可以是權利的客體,如果可以成為權利的客體就可以上升為權利,這是從法律的權利結構來進行分析,數據是否能夠成為一個權利的客體。除了這個角度,我們要看權利本身,如果是界定為它是權利,一定要有正當性和必要性,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這個數據保護,數據一定上升為權利才能到保護的層次,法律保護的層次。這個權利一定是在我們現有的社會,我們形成了一個共識,也就是說當個人數據和非個人數據不受到保護的情況下會對社會帶來什麼樣的危害,給社會主體帶來什麼樣危害,如果帶來危害影響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發展,以及影響了這個客體在整個經濟發展當中的應用,那麼他是由一個正當性上升到一個權利,實質上發展到今天出現了很多事件,這些事件足以證明數據應該上升為一種權利,這個權利是有正當性的,也是有必要性的,這就是在整個論述它能不能成為一個權利。

數據權,它有什麼性質?它上升為一種權利,作為一種權利來保護的話,它的性質和我們原有的權利有什麼區別?首先數據權利是民事權利,這個民事權利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用知識產權也好,債權也好,物權也好,都不能用現有的制度保護它,這個制度有什麼樣的新型性,如果論人格性,從網絡安全法對個人信息的定義,以及歐盟、法國、俄羅斯等等個人數據法得個人數據,個人信息的定義它完全可以人格性的體現,所以個人數據是體現了人格性的屬性。再看這個數據是否具備財產權屬性,如果是財產一定可以交易可以轉移,實際上我們的數據正在交易,也正在轉移,無論從現有國際的制度以及國家網絡法以及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跨境轉移評估等等都是意味著它是可以轉移的,也可以交易,這樣一個交易又可以轉移,它就可以具備財產權的屬性。

我們民事權利裡面真正能夠體現國家主權屬性的還是數據,非常典型。為什麼在國家出臺了個人數據與重要數據跨境轉移的評估辦法,以及在我們網絡安全法裡面第八、第九條以及歐盟條例,個人保護的一般條例裡面,都說了跨境轉移的問題,而且非常嚴格。其實很多重大的事件,因為數據的洩露,數據的跨境轉移,不僅影響到經濟政治文化,比如美國競選問題等等一些事件,也就體現了國家主權。這就是數據新型權利裡面,包括人格權、財產權、國家主權。它的性質我們定義完了之後,你看看數據權利的歸屬問題,這也是大家現在非常關注的問題。談到數據歸屬的話就要進行對數據的分類。個人數據的歸屬,從歐盟的一般數據保護條例,明確可以看出,無論你的數據怎麼去收集,怎麼處理,怎麼傳播,怎麼轉移,它的最終的權利是歸數據主體,這是毫無疑問。我們國家還出臺了非個人數據的法律規定,它的權屬應該歸於哪些主體,就看看我們數據的在整個形成過程當中,有哪些主體為它付出了腦力、智力、財力、技術等等,這樣一個數據就應該去歸屬於付出的主體,或者是在我們法律裡面,先佔原則等等這是數據的歸屬,所以個人數據的歸屬我不需要爭論了,它就是歸數據所屬。

還有一個,就是說數據歸屬裡面,無論個人數據歸數據主體,非個人數據歸付出財力還有技術等等,按現在原則歸入控制主體或者是為他付出的這些主體之外再看看我怎麼進行保護,無論是個人數據的保護還是非個人數據的保護,這樣的保護我們可以去借鑑,歐盟的一般數據保護條例裡面,賦予保護個人數據主體它的權利我們可以去借鑑。

其實就因為數據客體非常特殊,所以對於保護個人數據的權利的話它是通過法律的規定賦予了數據主體比如你的知情權,你的刪除權,你的更改權,你的攜帶權,他賦予這樣的權利對你個人數據的保護,這是從保護的層面。

然後再回頭來,為什麼要政府監管?數字經濟在信息經濟的下位它一定是利用一個技術,信息技術,這個信息技術裡包括基礎設施,實質上在一個網絡社會當中,網絡空間當中,我們每個人的行為作網絡空間它都是在一個基礎設施的基礎上,那麼這個基礎設施它決定著雙方當事人無論你是否誠信,你都受基礎設施技術的影響即使我在交易過程當中,雙方自治,而且是誠信的,而且也是合法合規的,但是你的基礎設施,技術上的問題,或者是管理基礎設施的道德層面的問題,都會影響到我在基礎設施上的法律關係,這就是說在一個技術層面,在一個基礎設施上作形成的社會關係一定要由政府來進行監管,監管什麼?監管技術標準,這個技術標準一定是能保證我在空間當中他的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係,符合誠信,符合法律應有的一個效果,非常符合經濟法的宗旨,就是國家干預,一定在政府的監管框架下,從宏觀經濟角度去創造一個微觀經濟的一個發展環境。這是講的監管。

下面再簡單說一下智能技術,智能技術也好,大數據技術也好,雲計算技術也好,在我們國家現有的制度下,你去應用技術,去創新,但是不能突破禁止性的法律制度,那就會給創新帶來阻礙,什麼都不能突破國家的禁止性的法律制度,影響我們國家去趕超發達國家,成為一個技術強國。所以對技術和制度有敬畏,只有在雙重敬畏之下,我們的國家才能在某些先進的技術走向強國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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