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效且執行完畢的土地仲裁如何挽救?

關東狂生

已生效且執行完畢的土地仲裁如何挽救?

乙在83年包了塊地,98年二輪承包這塊地調整給了甲,16年乙拿著83年的臺帳以村委會為被申請人向農委申請仲裁,在未通知甲方的情況下,農委將土地裁決給了乙,法院已執行完畢。甲通過什麼程序可要回土地?

看似簡單的一宗農村土地承包權糾紛案,其實內部是錯綜複雜的很,涉及到的法規和政策很多,理不清頭緒會糊塗的。可在仔細的回頭看一下案情簡介。

這裡面涉及到的包括農村土地承包法,民事訴訟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以及仲裁監督程序等等的法規和政策內容。

農村土地承包,第一輪承包和第二輪承包應該具有延續性,但是也要結合歷史原因和農民對土地的感情來評價。按照道理來說,98年二輪承包合同已經是很明確的承認了這塊承包地歸甲方使用,應該是板上釘釘的事實了,為什麼乙方在16年的時候來主張土地承包權呢?這裡面肯定有個心結問題和現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帶來更多福利的因素的考量。在利益面前,人心會動搖的本性一直不會改變。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在土地承包合同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不得調整承包地。那麼,在二輪承包期內,甲方既得的這塊土地的承包權怎麼又回到了乙方的手裡的呢?這裡面鐵定有貓膩。至於怎麼樣的貓膩,只有乙方和村集體知道了。但是,這並不影響土地仲裁書的合法執行。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因為甲方的不懂法律程序或者在未知的情況下,已生效且執行完畢的土地仲裁怎麼處理?還有挽回的餘地嗎?這個可以有民事訴訟法裡找到答案。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回頭看一下案情描述,是在甲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的仲裁,這個合法嗎?我們來看看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法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這樣看來,仲裁庭是把當地的村委會當做了被申請人,甲方並不知情。也就是說村委會承擔了這塊土地的使用權人而不是承包權人甲方,那麼這宗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案就是不合法的,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裁定不予執行。民訴法規定:對於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等等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農業糾紛仲裁庭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當然也可以啟動仲裁庭監督仲裁程序,重新審議前次仲裁的結果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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