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婦女史丨若問來時路,滿目皆瘡痍

關於歷史,不僅僅是有輝煌的過去值得歌頌,還有一些沉重的史實,被深深掩埋在黑沙中,看不見,卻無法磨滅......

生而為女,就是悲慘命運的開始

“溺女”,冰冷的文字包含的是殘酷的人為命運詛咒。福建溺女之風始於宋代,明清時盛行,以福州最為典型也最嚴重。女性悲劇命運是從出生就開始的,並且貫穿始終。

福建婦女史丨若問來時路,滿目皆瘡痍

△清朝繪畫:淹死新生的女孩

崇禎年間《壽寧待志》與康熙年間漳浦知縣陳汝鹹的《嚴禁溺女諭》,以及清末《安平縣雜記》,均記載“閩俗重男輕女”,“生女則溺之”,以及“臺南鄉婦常有溺女事”;這一切皆“說明”閩臺皆存有溺女惡習。

福建婦女史丨若問來時路,滿目皆瘡痍

△福州嬰兒塔:將欲溺殺的嬰兒放置其內,任由其自生自滅

福州城外鄉下,“凡近水”處皆有立石“永禁溺女”,這些石碑即使到了20世紀30年代還常見,這些沉重有文字記載的縣誌和冰冷的碑文,不得不讓人觸目驚心。

福建婦女史丨若問來時路,滿目皆瘡痍

△永禁溺女石碑

“閩人習俗,凡女子遣嫁,夫家必計厚奩,故生女之家,每斤斤於日後之誅求,輒生而溺之”,溺女這一可怕習俗與舊中國老百姓食不果腹的貧窮命運密切相關。

苟活於世

卻要被戴上奴隸的“枷鎖”

一開始逃過死神的魔爪,也只為以後要多承受幾年的殘酷現實。貧窮人家為求“溫飽”,不得不將女兒賣給有錢人家做婢女或童養媳,將女兒推向悲苦的奴隸生涯。

福建婦女史丨若問來時路,滿目皆瘡痍

福建任職的官員陶浚宣在《鷺江老婢行》和《續老婢行》等詩中所描述漳、泉、廈的“婢女”,均“身屬君家”,如有“野合生子”,則“去母留子”,“為女不為婦”,“未嫁若未亡”……。一些官員、有錢商家假借樂善好施之名,領養棄嬰做婢女或童養媳,獲取免費勞力,既“沾”得便宜,同時也撈取了名聲。

福建婦女史丨若問來時路,滿目皆瘡痍

典妻轉房

婚姻卻是另一個火坑的開始

《閩臺婦女史札記》一文中,出嫁的女孩,面對丈夫納妾只能忍氣吞聲,低眉順從,同時還得為亡夫搭臺殉節,未婚女孩和已婚女性皆無條件地將其自身性命與青春,犧牲給了“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一紙婚煙”,並且從一而終。她們在黑暗中戴著沉重“腳銬”忍辱偷生,在悲苦命運中煎熬,卻毫無怨言,終其一生。

福建婦女史丨若問來時路,滿目皆瘡痍

出賣妻子的形式還以“典妻”、“租妻”、“賣妻”三種形式和“兄終弟及”轉房婚”、“買女贅婿”以及“子死媳在,媳婦可以招夫”變相買賣形式並存。妻子在“典妻”和“租妻”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是作為支付“典當的抵押品”,償付債主的“利息”,另一是作為生育工具,“憑於他人生子”收取租金。

福建婦女史丨若問來時路,滿目皆瘡痍

△典妻契

無論是出賣妻子的“典妻”形式,還是出賣女兒、媳婦(包括養女、養媳)“招贅”的形式,皆將妻子女兒媳婦作為“生育工具”進行買賣。

福建婦女史丨若問來時路,滿目皆瘡痍

△典妻契

清代福建溺女之風強盛,“嚴禁溺女”、“董行育嬰”和“勸撫苗媳”是清代官方遏制溺女之風、維護女嬰生存權的主要措施。

“童養”“育嬰”相配套,亦是救濟女嬰的“因風成俗,隨地制宜之一法”,清代官方“法令不禁,聽從民便”。

作為一個女人,在以男性為中心的社會中,太微不足道了。當童養婚俗參與維護女嬰的生存權時,剝奪了女嬰的婚姻自主權,典妻、童養婚俗亦是侵犯女權的陋俗。

關於歷史,不僅僅是有輝煌的過去值得歌頌,還有一些沉重的史實,被深深掩埋在黑沙中,看不見,卻無法磨滅......

生而為女,就是悲慘命運的開始

“溺女”,冰冷的文字包含的是殘酷的人為命運詛咒。福建溺女之風始於宋代,明清時盛行,以福州最為典型也最嚴重。

女性悲劇命運是從出生就開始的,並且貫穿始終。

福建婦女史丨若問來時路,滿目皆瘡痍

△清朝繪畫:淹死新生的女孩

崇禎年間《壽寧待志》與康熙年間漳浦知縣陳汝鹹的《嚴禁溺女諭》,以及清末《安平縣雜記》,均記載“閩俗重男輕女”,“生女則溺之”,以及“臺南鄉婦常有溺女事”;這一切皆“說明”閩臺皆存有溺女惡習。

福建婦女史丨若問來時路,滿目皆瘡痍

△福州嬰兒塔:將欲溺殺的嬰兒放置其內,任由其自生自滅

福州城外鄉下,“凡近水”處皆有立石“永禁溺女”,這些石碑即使到了20世紀30年代還常見,這些沉重有文字記載的縣誌和冰冷的碑文,不得不讓人觸目驚心。

福建婦女史丨若問來時路,滿目皆瘡痍

△永禁溺女石碑

“閩人習俗,凡女子遣嫁,夫家必計厚奩,故生女之家,每斤斤於日後之誅求,輒生而溺之”,溺女這一可怕習俗與舊中國老百姓食不果腹的貧窮命運密切相關。

苟活於世

卻要被戴上奴隸的“枷鎖”

一開始逃過死神的魔爪,也只為以後要多承受幾年的殘酷現實。貧窮人家為求“溫飽”,不得不將女兒賣給有錢人家做婢女或童養媳,將女兒推向悲苦的奴隸生涯。

福建婦女史丨若問來時路,滿目皆瘡痍

福建任職的官員陶浚宣在《鷺江老婢行》和《續老婢行》等詩中所描述漳、泉、廈的“婢女”,均“身屬君家”,如有“野合生子”,則“去母留子”,“為女不為婦”,“未嫁若未亡”……。一些官員、有錢商家假借樂善好施之名,領養棄嬰做婢女或童養媳,獲取免費勞力,既“沾”得便宜,同時也撈取了名聲。

福建婦女史丨若問來時路,滿目皆瘡痍

典妻轉房

婚姻卻是另一個火坑的開始

《閩臺婦女史札記》一文中,出嫁的女孩,面對丈夫納妾只能忍氣吞聲,低眉順從,同時還得為亡夫搭臺殉節,未婚女孩和已婚女性皆無條件地將其自身性命與青春,犧牲給了“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一紙婚煙”,並且從一而終。她們在黑暗中戴著沉重“腳銬”忍辱偷生,在悲苦命運中煎熬,卻毫無怨言,終其一生。

福建婦女史丨若問來時路,滿目皆瘡痍

出賣妻子的形式還以“典妻”、“租妻”、“賣妻”三種形式和“兄終弟及”轉房婚”、“買女贅婿”以及“子死媳在,媳婦可以招夫”變相買賣形式並存。妻子在“典妻”和“租妻”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是作為支付“典當的抵押品”,償付債主的“利息”,另一是作為生育工具,“憑於他人生子”收取租金。

福建婦女史丨若問來時路,滿目皆瘡痍

△典妻契

無論是出賣妻子的“典妻”形式,還是出賣女兒、媳婦(包括養女、養媳)“招贅”的形式,皆將妻子女兒媳婦作為“生育工具”進行買賣。

福建婦女史丨若問來時路,滿目皆瘡痍

△典妻契

清代福建溺女之風強盛,“嚴禁溺女”、“董行育嬰”和“勸撫苗媳”是清代官方遏制溺女之風、維護女嬰生存權的主要措施。

“童養”“育嬰”相配套,亦是救濟女嬰的“因風成俗,隨地制宜之一法”,清代官方“法令不禁,聽從民便”。

作為一個女人,在以男性為中心的社會中,太微不足道了。當童養婚俗參與維護女嬰的生存權時,剝奪了女嬰的婚姻自主權,典妻、童養婚俗亦是侵犯女權的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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