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妇女史丨若问来时路,满目皆疮痍

关于历史,不仅仅是有辉煌的过去值得歌颂,还有一些沉重的史实,被深深掩埋在黑沙中,看不见,却无法磨灭......

生而为女,就是悲惨命运的开始

“溺女”,冰冷的文字包含的是残酷的人为命运诅咒。福建溺女之风始于宋代,明清时盛行,以福州最为典型也最严重。女性悲剧命运是从出生就开始的,并且贯穿始终。

福建妇女史丨若问来时路,满目皆疮痍

△清朝绘画:淹死新生的女孩

崇祯年间《寿宁待志》与康熙年间漳浦知县陈汝咸的《严禁溺女谕》,以及清末《安平县杂记》,均记载“闽俗重男轻女”,“生女则溺之”,以及“台南乡妇常有溺女事”;这一切皆“说明”闽台皆存有溺女恶习。

福建妇女史丨若问来时路,满目皆疮痍

△福州婴儿塔:将欲溺杀的婴儿放置其内,任由其自生自灭

福州城外乡下,“凡近水”处皆有立石“永禁溺女”,这些石碑即使到了20世纪30年代还常见,这些沉重有文字记载的县志和冰冷的碑文,不得不让人触目惊心。

福建妇女史丨若问来时路,满目皆疮痍

△永禁溺女石碑

“闽人习俗,凡女子遣嫁,夫家必计厚奁,故生女之家,每斤斤于日后之诛求,辄生而溺之”,溺女这一可怕习俗与旧中国老百姓食不果腹的贫穷命运密切相关。

苟活于世

却要被戴上奴隶的“枷锁”

一开始逃过死神的魔爪,也只为以后要多承受几年的残酷现实。贫穷人家为求“温饱”,不得不将女儿卖给有钱人家做婢女或童养媳,将女儿推向悲苦的奴隶生涯。

福建妇女史丨若问来时路,满目皆疮痍

福建任职的官员陶浚宣在《鹭江老婢行》和《续老婢行》等诗中所描述漳、泉、厦的“婢女”,均“身属君家”,如有“野合生子”,则“去母留子”,“为女不为妇”,“未嫁若未亡”……。一些官员、有钱商家假借乐善好施之名,领养弃婴做婢女或童养媳,获取免费劳力,既“沾”得便宜,同时也捞取了名声。

福建妇女史丨若问来时路,满目皆疮痍

典妻转房

婚姻却是另一个火坑的开始

《闽台妇女史札记》一文中,出嫁的女孩,面对丈夫纳妾只能忍气吞声,低眉顺从,同时还得为亡夫搭台殉节,未婚女孩和已婚女性皆无条件地将其自身性命与青春,牺牲给了“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一纸婚烟”,并且从一而终。她们在黑暗中戴着沉重“脚铐”忍辱偷生,在悲苦命运中煎熬,却毫无怨言,终其一生。

福建妇女史丨若问来时路,满目皆疮痍

出卖妻子的形式还以“典妻”、“租妻”、“卖妻”三种形式和“兄终弟及”转房婚”、“买女赘婿”以及“子死媳在,媳妇可以招夫”变相买卖形式并存。妻子在“典妻”和“租妻”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是作为支付“典当的抵押品”,偿付债主的“利息”,另一是作为生育工具,“凭于他人生子”收取租金。

福建妇女史丨若问来时路,满目皆疮痍

△典妻契

无论是出卖妻子的“典妻”形式,还是出卖女儿、媳妇(包括养女、养媳)“招赘”的形式,皆将妻子女儿媳妇作为“生育工具”进行买卖。

福建妇女史丨若问来时路,满目皆疮痍

△典妻契

清代福建溺女之风强盛,“严禁溺女”、“董行育婴”和“劝抚苗媳”是清代官方遏制溺女之风、维护女婴生存权的主要措施。

“童养”“育婴”相配套,亦是救济女婴的“因风成俗,随地制宜之一法”,清代官方“法令不禁,听从民便”。

作为一个女人,在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中,太微不足道了。当童养婚俗参与维护女婴的生存权时,剥夺了女婴的婚姻自主权,典妻、童养婚俗亦是侵犯女权的陋俗。

关于历史,不仅仅是有辉煌的过去值得歌颂,还有一些沉重的史实,被深深掩埋在黑沙中,看不见,却无法磨灭......

生而为女,就是悲惨命运的开始

“溺女”,冰冷的文字包含的是残酷的人为命运诅咒。福建溺女之风始于宋代,明清时盛行,以福州最为典型也最严重。

女性悲剧命运是从出生就开始的,并且贯穿始终。

福建妇女史丨若问来时路,满目皆疮痍

△清朝绘画:淹死新生的女孩

崇祯年间《寿宁待志》与康熙年间漳浦知县陈汝咸的《严禁溺女谕》,以及清末《安平县杂记》,均记载“闽俗重男轻女”,“生女则溺之”,以及“台南乡妇常有溺女事”;这一切皆“说明”闽台皆存有溺女恶习。

福建妇女史丨若问来时路,满目皆疮痍

△福州婴儿塔:将欲溺杀的婴儿放置其内,任由其自生自灭

福州城外乡下,“凡近水”处皆有立石“永禁溺女”,这些石碑即使到了20世纪30年代还常见,这些沉重有文字记载的县志和冰冷的碑文,不得不让人触目惊心。

福建妇女史丨若问来时路,满目皆疮痍

△永禁溺女石碑

“闽人习俗,凡女子遣嫁,夫家必计厚奁,故生女之家,每斤斤于日后之诛求,辄生而溺之”,溺女这一可怕习俗与旧中国老百姓食不果腹的贫穷命运密切相关。

苟活于世

却要被戴上奴隶的“枷锁”

一开始逃过死神的魔爪,也只为以后要多承受几年的残酷现实。贫穷人家为求“温饱”,不得不将女儿卖给有钱人家做婢女或童养媳,将女儿推向悲苦的奴隶生涯。

福建妇女史丨若问来时路,满目皆疮痍

福建任职的官员陶浚宣在《鹭江老婢行》和《续老婢行》等诗中所描述漳、泉、厦的“婢女”,均“身属君家”,如有“野合生子”,则“去母留子”,“为女不为妇”,“未嫁若未亡”……。一些官员、有钱商家假借乐善好施之名,领养弃婴做婢女或童养媳,获取免费劳力,既“沾”得便宜,同时也捞取了名声。

福建妇女史丨若问来时路,满目皆疮痍

典妻转房

婚姻却是另一个火坑的开始

《闽台妇女史札记》一文中,出嫁的女孩,面对丈夫纳妾只能忍气吞声,低眉顺从,同时还得为亡夫搭台殉节,未婚女孩和已婚女性皆无条件地将其自身性命与青春,牺牲给了“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一纸婚烟”,并且从一而终。她们在黑暗中戴着沉重“脚铐”忍辱偷生,在悲苦命运中煎熬,却毫无怨言,终其一生。

福建妇女史丨若问来时路,满目皆疮痍

出卖妻子的形式还以“典妻”、“租妻”、“卖妻”三种形式和“兄终弟及”转房婚”、“买女赘婿”以及“子死媳在,媳妇可以招夫”变相买卖形式并存。妻子在“典妻”和“租妻”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是作为支付“典当的抵押品”,偿付债主的“利息”,另一是作为生育工具,“凭于他人生子”收取租金。

福建妇女史丨若问来时路,满目皆疮痍

△典妻契

无论是出卖妻子的“典妻”形式,还是出卖女儿、媳妇(包括养女、养媳)“招赘”的形式,皆将妻子女儿媳妇作为“生育工具”进行买卖。

福建妇女史丨若问来时路,满目皆疮痍

△典妻契

清代福建溺女之风强盛,“严禁溺女”、“董行育婴”和“劝抚苗媳”是清代官方遏制溺女之风、维护女婴生存权的主要措施。

“童养”“育婴”相配套,亦是救济女婴的“因风成俗,随地制宜之一法”,清代官方“法令不禁,听从民便”。

作为一个女人,在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中,太微不足道了。当童养婚俗参与维护女婴的生存权时,剥夺了女婴的婚姻自主权,典妻、童养婚俗亦是侵犯女权的陋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