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石首公布投诉分析报告

3.15,每天都在您身边——石首市开展大型3.15宣传活动,公布投诉分析报告

3月15日,石首市工商局、石首市消委在中心城区电影院广场举行2018年大型3·15宣传活动,工商、质监、食药、烟草、畜牧等近10家消委会成员单位参加此次活动。活动中,公布了2017年受理投诉分析报告和一批典型案例。

3.15   石首公布投诉分析报告

据悉,2017年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共接到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466件,仅平台就受理各类投诉举报231件,其中:投诉211件,已办结211件,办结率100%;举报20件,已办结20件,办结率100%;咨询235件,已办结235件,办结率100%。在投诉案中有8件13人以上至400人的群体性投诉,全部及时的给予了调解,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21万元。其中,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连续4年位居商品大类投诉榜首,堪称“最热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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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投诉比重上升

投诉性质方面,根据2017年投诉性质分析,质量问题63件,占总投诉29.85%;售后服务问题24件,占总投诉11.4%。除其他问题外,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是引发投诉的主要原因,占投诉总量的40%以上。此外,其他问题、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合同问题、虚假宣传问题占据了消费者投诉前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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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连续4年稳居商品投诉第一

商品大类投诉方面,我市去年共受理商品大类投诉121件,其中家用电子电器类共34件,占商品投诉总量的28.09%,位居商品大类投诉第一,较2016年投诉比重增长9.85%,呈递增趋势。交通工具类投诉28件,占投诉总量13.27%,依然是全年投诉热点。我市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已连续4年“稳居”商品大类投诉第一。在家用电子电器类中,手机、电视机、空调产品位列前三。

此外,相较于去年,交通工具类投诉新增3个问题,一是部分经销商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如事故车当作新车卖等;二是质量问题有所增长,如发动机异响、变速箱卡滞、水箱泄漏等;三是“三包”规定执行不到位,尤其是在退换方面,消费者的主张难实现。农用机械、汽车产品和油品投诉上升,家用小汽车主要是维修服务类、合同类;油品主要是质量类和计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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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投诉呈上升趋势

三人以上投诉今年较去年增加了7起,集中反映在房地产行业,收取定金后发现质量和承诺不能履行或者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消费者的,未及时交房使用或者延期办证的,开发配套设施不完善的;物业不作为不能提供正常电梯服务的,高额收取停车费用的,最高群体投诉人员达到603户和同时接待67人集中投诉。今年春节刚过去,又接待一起某水果店收取多名会员充值费用后,没有按约定时间开门营业的群体投诉,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老年消费者群体投诉集中为保健品虚假推销信息和净水器推销后未及时安装并收取高额安装费,以及保险理财产品商家推销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对等的问题,多数为子女带着老年人一起来上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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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 占服务类投诉一半以上

服务大类投诉方面,我市去年共受理服务大类投诉110件,服务大类投诉中,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有58件,占服务大类投诉总量的52.72%,位居服务大类投诉第一。

的士随意涨价、拼客、未出城区索要高额空车回城费用、甚至讥讽辱骂乘客;乡镇公交春运涨价时间长达一个多月,城区无人收费新型能源公交车办卡手续过于复杂,且领卡点少,价格反而上涨一倍,公共交通卡上完全被盈利性广告覆盖也成了投诉点;宾馆酒店过年期间收费从平时的100多直接涨价到300多,而且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下降。

3.15   石首公布投诉分析报告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销售服务;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及生活;社会服务类等4类服务投诉分别居第二到第五位。

3.15   石首公布投诉分析报告

315打假典型案例

石首市工商局成功调处一起消费纠纷,投诉人沈泽永获赔10万元退货款。云南丽江“永胜力克斯农业开发公司”沈泽永于2016年4月来我市湖北金驰机器有限公司,一次性购买了JC-7049型船式拖拉机1台、JC-329旋耕船3台后,金驰公司曾两次派售后人员进行了田间辅导,但后期经用户使用认为:该机械不适应田块落差大,且田埂为水泥田埂的地理环境,因田间转移困难要求退货。金驰公司则认为:其产品按“三包”原则无退货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沈泽永于2016年12月将所购的产品用物流车全部运到金驰工厂,期间双方一直没有就退货或换货进行协商,直到2017年11月,沈泽永来到金驰公司要求处理退货问题,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协商未果。

维权小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熊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将一面绣有“风清气正 为民廉政 公正维护消费权益”的锦旗送到了石首市工商局。

维权小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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