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人的掛名股東是採購人的上級單位,是否有效?

中標人的掛名股東是採購人的上級單位,是否有效?

案例回放

某市機動車排氣檢測管理中心A委託採購代理機構B採購機動車尾氣遙感監測系統,在發佈採購結果公告後,供應商C經質疑後向該市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C認為採購人、中標人D與該市環境保護局三者存在直接的利害關係、又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係,訴求依法取消中標人中標資格。

該市財政部門認為投訴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問題引出

中標人的掛名股東是採購人的上級單位,中標有效嗎?

專家點評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了採購人員與相關人員應迴避的情形,其中有一條規定是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本案例中,採購人A的上級單位是中標人D的掛名股東,所謂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也不參與公司的管理與,公司註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

可見,投訴人C投訴的事項,不屬於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採購人員應迴避的情形。故財政部門認為投訴缺乏事實依據,投訴被駁回。

法規鏈接

《政府採購法》

第十二條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採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係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

(二)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

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係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迴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