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之窗」严禁挪用社会养老保险资金!

「纪法之窗」严禁挪用社会养老保险资金!

纪法之窗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学习、掌握党纪法规,丰南区纪委监委与《今日丰南》报、丰南电视台、丰南发布联合推出《纪法之窗》专栏,讲述相关案例,解读党纪法规,明晰法纪底线,以期共同营造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严禁挪用社会养老保险资金

案 例:

2015年5月至12月,马某某在担任某县某镇农经站站长、社保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经手收取的某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多次擅自支取用于个人购买股票,合计人民币98万元。案发前已全部归还。马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点 评:

本案中,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不仅跨越纪律底线,也触碰法律高压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心存畏惧、心存戒惧,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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