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 房東逼租客搬走 律師:口頭協議應留下證據

合同未到期 房東逼租客搬走 律師:口頭協議應留下證據

按照租賃合同,劉先生租的門店今年9月10日到期,不過前段時間卻被房東告知儘快搬離,對此劉先生表示很氣憤。而房東趙先生卻表示,是劉先生主動提出解約,現在卻不認賬,為此雙方爭論不休。

合同未到期 房東逼租客搬走 律師:口頭協議應留下證據

租客:門店未到期,房東毀約

2016年9月10日,市民劉先生在濂溪區前進西路租了一個門店開小賣部。“合同上標註的租賃期限為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為止,但前段時間房東讓我儘快搬走。”劉先生稱,一個月前,因為房東趙先生要在店門口停放車輛,雙方發生了口角,過了幾天便提出讓他儘快搬離,按照未到期的天數核算費用退還。

“我的店裡還有貨物,搬走以後根本沒有辦法銷售,房東卻表示他不管,貨物讓我自己處理。”劉先生說,他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可趙先生卻在6月12日上午用鐵鏈鎖了他的店門。“現在要我提前搬走不是不行,但是要接手我店裡的商品,並且按照天數退還費用。”劉先生說道。

律師:若無法舉證,應按合同執行

對於兩種不同的說法,雙方均表示對方說謊,不過卻也都表示沒有實際證據。趙先生稱,是劉先生先主動提出退房,所以自己才找了下家,如今定金已收,所以劉先生必須在下個月搬走。而劉先生則認為,趙先生之所以這樣說,是為了掩蓋單方違約的事實,他可能會選擇向法院起訴。

潯城某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表示,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具備法律效益,在合同外口頭約定的事宜,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但目前房東與租客均無法拿出證據的情況來看,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執行,而房東在合同執行期間將店門鎖上,顯然已違約,租客可向房東主張賠償。

律師提醒市民,在遇到此類事情時,一定要把所有雙方承諾的事項寫在合同裡,“即使是口頭協議,也應留下證據以便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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