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莫沾毒品,莫交毒友。
但是,
贺州的车某不仅自己吸毒,
还将轿车作为隐避场所,
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最终将自己送入牢笼。
6月19日下午,
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判处被告人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两千元。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16日晚 ,
被告人车某和李某共同出资1100元
向曾某购买了一瓶
红色的新型毒品(苯二氮卓)。
随后,
被告人车某驾驶其小轿车
搭载李某到八步区星光路某KTV门口
斜对面停下。
二人在车上吸食了上述毒品。
之后,
被告人车某又容留李某勇、
李某辉在其车上吸食了上述毒品。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
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
认为被告人车某的行为
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
被告人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车某违反国家的毒品管理法规,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某犯容留他人
吸毒罪成立。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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