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申請賠償金沒有支持,還可以重新申請經濟補償金嗎?

月亮139759482

你的問題很明確,但你沒有描述具體的勞動爭議內容和情況,以及申請賠償金被拒的原因,所以我只能通過自己的理解來進行答覆,希望能符合你的情況需求,對你有用。


首先,你需要知道員工在什麼條件下才可以獲得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的規定,分別如下: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上述兩條法律規定,就可以知道,員工想要獲得賠償金,關鍵條件必須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那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具體有哪些情況呢?主要有如下三種情況:

  1. 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2. 用人單位在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下卻解除勞動合同。

  3. 在具有限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卻解除勞動合同。

當出現上述三種情況之一時,員工才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獲得賠償金。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單位不是違法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你想通過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就無法獲得支持。

如果你的單位確實有上述三種情況之一,你申請賠償金卻沒有得到勞動部門的支持,那麼就是勞動部門存在判決錯誤的問題,這樣的情況下,你不要放棄,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上訴,通過打官司的方式獲得法律的支持,一般情況下是都會得到支持的。

其次,你的勞動爭議申請賠償金沒有得到支持,你又想重新申請經濟補償,同樣你也要知道什麼情況下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看到沒,如果你的公司有出現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即便你申請賠償金,也不會得到支持的,因為不符合支付賠償金的條件。這種情況下,你是可以重新申請經濟補償金的。

總之,賠償金比經濟補償金的數額要高的多,但是申請賠償金的條件必須是企業方面存在違反法律的情況,否則你的申請就不會得到支持。

至於你能否成功申請經濟補償,你沒有更多內容介紹,我無法具體判定,但如果符合上述七種情況之一,你就可以申請的。

以上就是我針對你簡略提問作出的針對性回覆,如果你還想更詳細的瞭解賠償金和經濟補償相關情況,可以繼續問我,我很樂意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Sir聊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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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勞動爭議申請賠償金沒有支持,還可以重新申請經濟補償金嗎?

答:要看當時你仲裁事項定!

一、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主要是單位單方面解除(也稱非法解除),才能支付賠償金!

二、如果勞動者當時仲裁是申請對方非法解除,但不被支持!也就是非法解除不成立!

三、勞動者再以相同理由申請經濟補償金,一般情況不會受理,因為同一事由不能兩次申請仲裁。

四、建議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將可以爭取得各種情形,都一一列上來!則可以避免某一事項被不予支持後,不便再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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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反黑第一人

肯定可以。

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這概念作為普通勞動者其實是很難弄清其中的差別的,所以主張錯誤的情形下再重新主張正確的權益,法律是支持的。

在新的辦案規則中,勞動者提出的的請求事項,只規定了仲裁部門出具過不予受理,或者已經調解、裁決的,勞動者再次提出相同的請求事項,仲裁部門不予受理。

樓主說的情況是在賠償金沒被支持的情況下再提經濟補償金,屬於新的請求事項了,重新申請仲裁就可以了。


離也

賠償金是涉及法律的問題首先要了解縣總工會只是享有掌管企業公章的權利,沒有履行義務是否涉嫌違法,在有市總工會或勞動監察部門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以後才能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如果交通事故沒有職能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市總工會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我個人憑什麼請縣總工會幫助解決養老金問題?


fffj1

可以訴訟解決。

既然你勞動仲裁主張的補償金沒有獲得支持。那麼你首先要清楚自己的主張為什麼沒有獲得支持。自己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理有據。

如果你的主張是合理且有法律依據的,那麼可以繼續維權,如果你的主張沒有法律規定支持,或者手裡沒有切實可信的證據,那麼繼續維權的勝算也不大。

所以,建議你先收集整理證據,不要盲目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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