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院組織法分組審議 “該不該設立巡迴檢察庭?”引熱議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表示,目前,法院已經設立了很多專門法院,可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對專門法院的寫法不一樣,“法院組織法第15條把專門法院包括哪些寫得特別明白: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但是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專門檢察院,第15條沒有具體的分類,包括哪些寫不出來”。

他強點,因此導致一個問題:一些審判權不受檢察機關監督,“海事法院沒有對應的檢察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也沒有對應的檢察機關,所以這一塊的權力監督是真空,另外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9條最高人民法院設巡回法庭,現在最高法院已經設了6個巡回法庭,這些巡回法庭也沒有對應的檢察機關監督”。

“從我國憲法和法律,以及從新中國成立以後的法制發展史來看,檢察機關和法院都是對應設立的,有一個法院就有一個對應檢察院監督”,他說,“沒有監督的司法權很危險,我們一貫的邏輯和憲法上的操作都是這樣的,但是現在有了這麼多專門法院和巡回法庭,但是沒有對應的檢察院。這個問題是這次檢察院組織法立法當中特別宏觀的一個問題”。

他建議,針對專門人民法院應當對應設置專門的人民檢察院,與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對應。“對巡回法庭也要設立對應的巡迴檢察廳,當然,不是說最高法院設6個巡回法庭,最高檢察院就要設6個巡迴檢察廳,但是可以在最高檢察院機關裡設一兩個廳,就叫巡迴檢察廳”。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剛也表示,關於巡回法庭設置,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不一致。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規定,要建立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庭長由人大任命。“一些委員認為巡回法庭與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性質不同,責任更為重大,對其庭長、副庭長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作出專門規定。既然是這麼重要的一個法庭,跟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不一樣,在巡回法庭辦理案件過程中,檢察院的監督職能怎麼發揮?檢察院沒有相應的巡迴檢察廳,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裡面也沒有規定設置相應機關,這種不對等應該關注。”

聲音:審判責任制應建立配套的豁免制度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方燕表示,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中寫入了終審責任制和責任倒查問責制,“我們也建議對責任制建立配套的豁免制度,因為畢竟還要充分鼓勵檢察官和法官能夠發揮他們的專業,保護他們正當的權力,建議責和豁免制良性的平衡。體現在兩個組織法裡面,希望建立司法責任制的同時,建立配套的法官、檢察官豁免制度,明確法官、檢察官豁免的類型和條件。豁免制度在兩個組織法中沒有看到,建議在修改中給予考慮”。

聲音:司法警察不聽審判長指揮?

分組審議中,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玲說,“關於司法警察的問題,網上有一個信息,大家當笑話講,司法警察不聽審判長指揮,審判長也沒有辦法,草案規定司法警察的管理執行警察法,對司法警察的管理是參照警察法的,所以司法警察不聽指揮也沒有辦法,在群眾當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應該要明確審判員在法庭當中的領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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