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須知道的一些問題

1、小型微利企業都可以受到企業所得稅優惠嗎?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才可以享受20%的低稅率優惠。這裡的“符合條件”,也包括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這個首要條件。因為,國家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引導社會投資,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確保經濟社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會對企業的投資方向等作出調節,對不同的產業、不同的項目,甚至不同的投資主體,確定不同的政策導向和待遇,並會根據經濟社會情況的發展變化等多種因素的考慮,適時調整這些政策,對特定行業實行鼓勵、限制或者控制政策。對於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作為宏觀調控政策重要手段的稅收政策就不宜再給予鼓勵和扶持。所以,對於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即使達到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小型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須知道的一些問題

2、年末資產總額、從業人數超過標準就不是小型微利企業了嗎?

有人認為,年末資產總額超過3000萬元/1000萬元,或者年末從業人數超過100人/80人的企業就不是小型微利企業,這是不正確的,財稅〔2017〕43號第二條規定,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因此,判定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標準,是企業按規定方法計算出的全年季度平均值,也就是說,即使年末資產總額超過3000萬元/1000萬元,或者年末人數超過100人/80人的企業,只要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全年季度平均值沒有超過規定數值,仍然還是小型微利企業。

3、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允許彌補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也為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也就是說,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是允許彌補虧損後的“應納稅所得額”。

4、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提前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第二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徵稅政策,無需進行專項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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