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出爐!乘地鐵違規處5000元以下罰款

成都地鐵集體逃票事件鬧得沸沸揚揚,這些乘客為什麼會逃票?總的來說還是地鐵方對乘客太好了,很多時候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嚴厲的處罰,而是以口頭教育為主。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出爐!乘地鐵違規處5000元以下罰款

但這種情況以後或許不會再發生了,今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該規定於2018年5月14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將從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出爐!乘地鐵違規處5000元以下罰款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不僅僅對地鐵運營方作出了相關規定,對乘客違規乘車行為的處罰也進行了明確規定,處罰有多嚴厲?下面一起來看看與我們平時出行息息相關的規定,以後不要再犯了。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出爐!乘地鐵違規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乘客乘車規範,乘客應當遵守。拒不遵守的,運營單位有權勸阻和制止,制止無效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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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乘客應當持有效乘車憑證乘車,不得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的乘車憑證。運營單位有權查驗乘客的乘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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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交通運輸部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重點崗位從業人員不良記錄和乘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並按照規定將有關信用信息及時納入交通運輸和相關統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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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強行上下車; (三)擅自進入隧道、軌道或者其他禁入區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護網、站臺門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和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六)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5米範圍內停放車輛、亂設攤點等,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七)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50米範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等物品;(八)在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周邊躺臥、留宿、堆放和晾曬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各100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和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並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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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多小夥伴還沒有看的太明白,簡單解釋一下。以後乘地鐵不遵守乘車規範經制止無效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地鐵工作人員有權驗證你的票卡。乘車的違規行為將被記入交通運輸和相關統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強行搶上搶下列車、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和開關裝置等,在制止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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