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營利性民辦園收費將放開執行市場調節價,寶媽,寶爸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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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孩子在上幼兒園或者即將上幼兒園嗎?

請注意,江蘇幼兒園收費將發生變化!

1月18日,江蘇省物價局新聞發佈會上,《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佈。其中一個最大的變化是明確了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將全面放開,執行市場調節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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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來,以後會不會出現很多“天價園”?對此,物價部門表示,價格放開不等於放任幼兒園亂漲價,對營利性民辦園收費行為將加強監管。

據悉,新《辦法》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辦園

高校、企業辦的公辦園收費最高可上浮30%

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等實行政府指導價,服務性收費中的託管費也單列出來,同樣明確是政府指導價。

與此同時,還界定了公辦幼兒園收費市、縣(市)價格、財政、教育部門的審核審批權限,其中服務性收費中的託管費由設區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不再會同財政部門批准。

根據幼兒園發展實際,在幼兒園服務性收費項目中增設了校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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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公辦幼兒園保教費的收費標準,將實行按類定級(江蘇省分類等級為省優質幼兒園、市優質幼兒園、合格園3個等級)收費,依據辦園類型、辦園條件、地區差異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另外,對公辦幼兒園為0-3週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務的(含小託班),不再明確上浮金額,具體收費標準由地方進行核定。

江蘇省物價局收費處處長劉璐說,此次對幼兒園收費政策的調整,考慮到各類集體辦園的實際困難,《辦法》對教辦園以外的公辦園在收費政策上給予了支持,這類公辦園保教費標準在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從2012年規定的最高20%進一步提升到最高不超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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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過去的收費標準對這一類無財政撥款的幼兒園沒有明確框定範圍,此次明確有兩種,一種是自收自支、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公辦幼兒園;另一種是部隊、高校、企業(國有集體)、街道、社區辦的公辦幼兒園。

民辦園

營利性民辦園收費全放開,不再備案

新發布的《辦法》中,較大程度調整了對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修訂後的《辦法》將民辦幼兒園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和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園還是參照公辦園執行政府指導價,而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同時,對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行為進行了約束規範。

劉璐介紹,《辦法》中明確規定,民辦園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必須實行公示制度,原則上保持收費標準的相對穩定,要以合同約定的方式與幼兒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內容。

幼兒園收費標準調整後,對在園幼兒仍然按照入園合同約定的辦法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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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出現“天價園”?放開不等於放任漲價

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中,曾經要求營利性民辦園價格放開後,3年才能漲一次,一次不能超過20%,而這一條款在最終的正式文件中被刪除。

營利性民辦園價格全面放開,除去了“備案”環節,為何連“3年一漲”的約束也要取消?“營利性幼兒園收費應該完全由辦園機構決定。”劉璐表示,營利性民辦園收費已經按新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要求放開了,如果政府再做明確規定,顯然不符合法律精神。

那麼放開收費會不會導致“天價園”頻現?劉璐認為,這種情況應該不會發生。從全國來看,江蘇學前管理方面的手段和措施都配合得比較好,也曾出臺全面、具體的《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紅黃藍”事件出現後,各級政府層面更加關注學前教育的管理,多種手段促進學前教育發展。

“我們放開營利性民辦園價格管理,但不等於放任和放棄管理。”省物價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孔祥平表示,如果個別營利性幼兒園有超出正常變動範疇的收費,物價部門會及時採取干預措施,比如說備案管理、個別指導、約談、提醒等。他表示,期待營利性民辦園的收費標準能保持穩定,也希望所有的營利性民辦園能守法經營,合理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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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

退費方式更加細化,最高可退80%

劉璐介紹,這次《辦法》中退費方法也更加細化,明確了按月計退的方式,從有利於維護家長權益的角度調整了幼兒園保教費退費標準,從現有的最高可退一半提高到可退80%。

《辦法》中新增並明確,由於幼兒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費交費額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數,下同)的,按保教費交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交保教費。因幼兒園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當全額退還收取的保教費,造成幼兒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按月或者按學期收取,由設區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收費標準調整自新學年開始執行。

修訂後的《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幼兒園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對此,有寶寶的家長?對此你們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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