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裡採沙石,破壞林地被逮捕

承包地裡採沙石,破壞林地被逮捕

案例簡介:

承包農用地卻未將土地用作農業用途,而是在佔用土地上挖沙採石予以出售,牟取不當利益。近日,犯罪嫌疑人曹某因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岐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7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曹某承包了本村40餘畝灘地,其承包的農用地位於縣域內石頭河沿岸,地下有豐富的沙石資源。起先曹某準備用該地種植一些植物,後曹某看到沙石價格上漲,利潤較大,邊將目光瞄準了自己承包的農用地。從2017年9月份開始,曹某在未經過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僱傭他人使用挖掘機在租賃的土地上挖沙採石,並向他人出售,直到被發現制止。根據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曹某挖沙取石前該塊地屬於未成林造林地。經鑑定,曹某承包的的行為毀壞林地面積為43畝,挖沙採石致使該塊水源涵養林功能全部喪失,達到嚴重毀壞程度。

承包地裡採沙石,破壞林地被逮捕

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的,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曹某非法挖沙取石導致43畝林地水源涵養林功能全部喪失,達到嚴重毀壞程度,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近年來,岐山縣人民檢察院認真踐行習近平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全面發力保護生態環境,積極發揮檢察職能,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資源違法犯罪行為,今年該院已對兩起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的犯罪嫌疑人孟某、曹某批准逮捕。

檢察官提醒:林地對於保護生態環境和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作用,任何人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破壞林地,如果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則構成犯罪,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相關法律法規鏈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林地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配圖源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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