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深夜一句口角引發10人街頭亂鬥,宜州聚眾鬥毆案一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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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語

6月20日,河池市宜州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發生在宜州區街頭的持械聚眾鬥毆案。宜州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到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等10名被告人到庭參加訴訟,參加現場旁聽的群眾70多人。

开庭|深夜一句口角引发10人街头乱斗,宜州聚众斗殴案一审开庭
开庭|深夜一句口角引发10人街头乱斗,宜州聚众斗殴案一审开庭

公訴機關指控

2017年8月13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一輛五菱車搭乘被告人凌某等6人,至宜州區汽車服務站路段時,途徑該路段的被告人任某認為劉某等人罵他,任某便上前質問,繼而與劉某等人發生口角,並叫劉某等人到宜州區慶遠鎮解放路“喜樂薈”KTV門口打架。

劉某邀約被告人覃某某參與鬥毆,為準備鬥毆工具,劉某駕車搭乘凌某等人到其經營的某汽車租賃公司拿殺豬刀及鋼管。任某糾集被告人陳某帶刀過來幫忙。

後劉某等人來到“喜樂薈”KTV門口,發現任某駕駛電動車搭乘陳某,劉某8人遂追趕任某2人。追至宜州區慶遠鎮中山大道“歌海宜州”雕像轉盤處,劉某等4人下車毆打任某時,陳某使用其隨身攜帶的卡子刀捅傷劉某腰部後逃跑。

經鑑定:任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陳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劉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劉某夥同他人積極參與持械鬥毆,致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任某、陳某、賀某等9人積極參與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賀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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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庭審持續了6個多小時,庭審中,法庭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法庭調查,在法庭主持下控辯雙方進行了質證並充分發表意見。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劉某等10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隨後合議庭宣佈休庭,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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