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築物與建築物、房屋有何區別,無產權證的房屋繳納房產稅嗎?

最近, 和一位朋友說到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大廳,我隨便提了下,如果所有權是自已的,要繳房產稅。對方說,這個沒有產權,算構築物吧,不用繳?這裡面要明確一下概念。


一、建築物、房屋、構築物的區別

建築是建築物與構築物的總稱。

建築物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

廣義的建築物是指人工建築而成的所有東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構築物。

狹義的建築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構築物。房屋是指有基礎、牆、頂、門、窗,能夠遮風避雨,供人在內居住、工作、學習、娛樂、儲藏物品或進行其他活動的空間場所。

《土木建築工程詞典》定義:

建築物:通稱“建築”。一般指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遊玩、觀賞或其它活動的房屋或場所。例如,工廠、住宅、廳堂館所、亭臺樓閣、畜禽棚舍和紀念性建築等。

構築物:通稱“建築”。一般指生產過程中所必須有的附屬建築設施。例如,煙囪、水塔、冷卻塔、變電站、棧橋、筒倉等。也指建築物以外的其它建築產品,包括道路、橋樑、運河、上下水道、水庫、礦井、鐵道、塔等。

人們不直接在構築物內進行生產和生活。

人們不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是構築物區別於房屋等建築物的一個重要標準。

二、稅法上房屋與構築物的概念。

1、房產稅的概念:以房屋為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1987]3號)文件規定,

(1)房屋定義: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
(2)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櫃、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於房產。即構築物。
(3)房屋附屬設備的定義: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


  屬於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三、是否繳納房產稅  

根據財稅地[1987]3號和總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文規定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法規,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法規在帳簿帳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即應以房屋原價按法規減除一定比例後作為房產餘值計徵房產稅;沒有記載房屋原價的,按照上述原則,並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計徵房產稅。
(2)房產和附屬設施需要繳納房產稅,構築物不需要繳納房產稅,是否繳納房產稅與房屋有無產權證並無關係。

構築物與建築物、房屋有何區別,無產權證的房屋繳納房產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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