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廈門力鵬船運有限公司等與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貨輪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

头条|厦门力鹏船运有限公司等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導語

“力鵬1”輪與“碧華山”輪發生碰撞導致船體右傾,最終“力鵬1”輪沉沒。沉沒的主要原因究竟是因為船舶碰撞還是因為碰撞後“力鵬1”輪艙內集裝箱系固不當發生倒塌加重船體傾斜呢,雙方責任應該怎麼劃分,本案又具有什麼典型意義呢?

头条|厦门力鹏船运有限公司等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力鵬公司所屬“力鵬1”輪與中海公司所屬“碧華山”輪發生碰撞,“力鵬1”輪船體右傾,又因艙內集裝箱系固不當發生倒塌,致使該輪碰撞後右傾角度不斷加大,在沉沒不可避免時被拖輪從左側頂推往淺水區坐淺,最終導致沉沒。

海事部門作出調查報告認定“碧華山”輪與“力鵬1”輪分別承擔事故主次責任。“力鵬1”輪方認為,“碧華山”輪應承擔80%的事故過錯責任,故訴請判令中海公司賠償2300餘萬元,並從“碧華山”輪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中優先受償等。

“碧華山”輪方認為,“力鵬1”輪沉沒的最主要原因不是碰撞事故,而是該輪船舶結構缺陷、船舶積載不當、船舶貨物系固不當、船員打壓載水時誤操作、船舶應急措施不當、救助不當等,故“力鵬1”輪應承擔70%碰撞責任,“碧華山”輪對“力鵬1”輪沉沒導致的損失不承擔責任。中海公司並反訴訴請判令力鵬公司賠償損失約128萬元並確認可從“力鵬1”輪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中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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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一審認為,綜合全案證據可以認定,“碧華山”輪和“力鵬1”輪就碰撞事故本身應分別承擔60%、40%責任,但“力鵬1”輪沉沒除碰撞所致右傾之外,還加入了該輪本身集裝箱系固不當等因素,故就“力鵬1”輪沉沒而言,“碧華山”輪與“力鵬1”輪應分別承擔40%、60%責任。本案海事賠償限額適用於本、反訴請求相互抵銷後的差額。據此判決中海公司分別向“力鵬1”輪方賠償2843556元和5355402元及相應利息。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碧華山”輪與“力鵬1”輪就碰撞和沉沒均應分別承擔60%、40%責任。中海公司不服二審判決而提出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力鵬公司沒有對“力鵬1”輪艙內集裝箱進行防止倒塌的固定,該行為具有過錯且對該輪沉沒具有原因力。一審判決據此認定減輕中海公司對“力鵬1”輪沉沒的損害賠償責任,並酌定力鵬公司與中海公司分別對“力鵬1”輪沉沒損失承擔60%、40%的責任,並無不當。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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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糾紛涉及在上海外高橋航道上發生的一起典型的船舶碰撞及沉沒事故。

因兩船碰撞到其中一船沉沒具有較明顯的時間差,對於船舶碰撞是否會直接導致船舶沉沒,雙方當事人爭議極大,實踐部門、理論界對此也有不同看法,本案的審理在業界引起共同而廣泛的關注。

本案的成功處理具有兩方面的重大意義:


  • 在本案中碰撞兩船船東均設立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情況下,在認定雙方損失後,根據“先抵銷,後受償”的原則,先將雙方損失相互抵銷,再到一方所設基金中受償,既符合法律規定,也較為公平合理。本案的處理具有較大的研究價值和啟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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