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生態|福州一起非法採挖海砂案首次以非法採礦罪入刑

6月12日,福州市馬尾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康某某非法採礦案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康某某被法院依法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罰金已繳納)

保護生態|福州一起非法採挖海砂案首次以非法採礦罪入刑

這是福州市第一起非法採挖海砂以非法採礦罪入刑的案件,該案的辦理既懲治犯罪,又修復生態,充分體現了馬尾區檢察院高度重視攸關民生的生態資源案件辦理,打響、做強生態檢察品牌。

案件回顧

保護生態|福州一起非法採挖海砂案首次以非法採礦罪入刑

2017年1月17日、4月18日、7 月18日,“順興6686”船出現在七星礁東南面、目嶼島西面、西犬島西面等閩江口附近海域3次進行無證採挖海砂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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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曾3次對“順興6686”船實際所有人康某某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人民幣,並責令其將所採的海砂卸回採砂海域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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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挖海砂的行為,直接影響到海岸和相關海域地貌,使閩江河床遭受破壞,航運風險加大,生態系統受到嚴重損害。瞭解到這一情況後,馬尾區檢察院立即啟動提前介入司法程序,丁璇檢察長帶隊多次深入非法採砂點,引導偵查機關開展深入細緻的調查取證,及時掌握了該案的第一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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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出臺的《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具有“二年內曾因非法採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採礦行為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作為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馬尾區檢察院立刻啟動監督程序,督促海洋漁業部門向福建海警第一支隊移送偵查立案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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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康某某主動到福建海警第一支隊投案自首,並於5月23日在馬尾區檢察院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馬尾區檢察院於2018年6月4日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康某某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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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馬尾區檢察院聯合該案的偵辦單位--福建海警第一支隊組織實施了增殖放流的生態修復活動,在市、區海洋漁業部門的共同監管下,由康某某出資5萬元購買的3萬多尾白鯽魚、草魚等魚苗投放入閩江口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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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尾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冰介紹,這是一起“兩法銜接”的成功案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順暢銜接,對今後辦理此類案件具有借鑑意義,而促成康某某實施“增殖放流”項目,也彰顯了司法機關在辦案中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注重修復生態保護環境的力度和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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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檢牌“綠色檢察產品”

近年來,馬尾區檢察院著力打造“專業化監督+源頭性預防+跟蹤式恢復”的全方位、動態式生態資源檢察保護網絡,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綠色“檢察產品”,為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罩上“安全罩”。

專業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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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福州市檢察院生態處的部署和指導下,馬尾區檢察院積極開展打擊破壞水資源犯罪專項行動,加大對該類犯罪行為的法律監督力度,對二年內因非法採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採礦活動的,依法開展刑事立案監督4件,目前偵查機關已移送審查起訴2件

源頭性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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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傳統辦案觀念,致力於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的“綠色檢察產品”。2017年以來,該院成立專門的生態環境辦案組,開展破壞生態環境專題調研10餘次,走訪人民群眾百餘人次,發現並糾正環境安全問題10餘個。開展保護環境預防宣講20餘次,深入重點企業、重大項目開展環保同步預防8次。

跟蹤式恢復

對於辦案中發現的生態環境問題,派出檢察官專人負責跟蹤治理,監督規範治理程序,提升治理效果,真正做到“還人民群眾一片綠水青山”。該院根據我省破壞生態資源類犯罪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有關規定,以既打擊犯罪又修復生態為己任,針對康某某案開展的“增殖放流”生態修復補償項目,就是恢復性司法的具體體現。

增殖放流

什麼是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是指採用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投放魚、蝦、蟹、貝等親體、苗種等活體水生生物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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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後,在福建海警第一支隊駐亭江部隊碼頭,馬尾區檢察院、福建海警第一支隊、市、區海洋漁業部門等多部門共同實施“增殖放流”生態修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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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自願出資5萬元購買了3萬多尾白鯽魚、草魚等魚苗,參與項目的人員將魚苗一桶一桶向下傾倒,魚兒躍入閩江,眨眼間不見了蹤影。這些生命力旺盛的魚苗回到大江之中,將增殖閩江水生生物資源,為母親河永葆生機注入新的生命和希望。

守護生態

下一步,馬尾區檢察院還將結合省市關於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戰略的相關任務部署,積極推動設立馬尾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公益基金,跟蹤、督促破壞生態資源違法犯罪嫌疑人主動實施生態修復項目,形成常態化、制度化、品牌化的“綠色檢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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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復生態

創新方式護自然

向非法採砂“出拳”

助力綠水青山“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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