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三支一扶公基備考: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

特別行政區是"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的國家特殊地方制度。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在我國單一制體制下,中央絕對領導地方,地方的自治權力較小。但特別行政區擁有高度自治權,和我國內地的法律制度截然不同。特區有立法權,特區立法可以在基本法規定的範圍內制定法律,制定法律後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不影響生效。下面我們就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進行討論。

首先,特區制定的法律不需要報中央批准,只要不違背基本法就可以,而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自治區制定的民族自治法規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批准"的意思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法規沒有中央的同意是不能夠實施的,"備案"的意思是特區制定法律後只需要跟中央報備說一下,而且報備之前就已經生效了,這裡就能夠理解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在立法的體現。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特區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和特區職權劃分和關係界定的,可以將該法律發回,發回後該法律立即失效,且失效後不具有溯及力。從中我們看出,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只能就特區法律做發回處理,而不能做絲毫修改,否則就侵犯了特區的自治權。

其次,特區的地方自治也是基本法範圍內的自治。當初,特區迴歸之時遇到很大的阻礙,一些違背中央"全面管制權"的阻撓分子紛紛和中央勾心鬥角,所以當初特區迴歸時候就給它們制定了《特區基本法》。中央、特區和基本法之間的關係就類似於,特區很"調皮",中央就給特區這個"調皮"的孫猴子安了"緊箍咒",而這個"緊箍咒"就是特區基本法。特區基本法的地位非常高,特區的高度自治也只能是基本法範圍內的自治,基本法明確規定了中央和特區的職權劃分,例如特區不擁有外交和防務的權利,只能中央管轄,而特區廣泛的自治權如自行負責稅收、貨幣、社會治安等等,由此可見基本法就相當於特區的憲法一樣地位,是特區立法的依據。因為特區基本法是處理中央管制特區和特區地方自治的依據,所以特區基本法的立法程序也很嚴格。特區基本法的制定權和修改權只能屬於全國人大,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倘若你憲法有一定的瞭解,你會發現特區基本法的制修程序已經很類似於憲法那樣嚴格了。

鄧小平先生提出的"一國兩制"方針成功在特區落地開花,成功的處理了殖民主義背後的國家主權的完整和國家尊嚴的維護,有效的踐行了"一國",並且嚴格落實基本法,保證中央對特區自治事項不干涉、不插手,實現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高度自治,既保證了國家統一,又實現了香港、澳門的高度繁榮。而特區立法權背後的博弈可以清晰地看出"一國兩制"的背後實踐。

例題1:下列關於特別行政區說法不正確的有()

A. 特區制定法律後需報中央批准

B. 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認為特區制定的法律不符合特區基本法,可以對其修改後發回

C. 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特區基本法作出部分修改

D. 駐港部隊負責維護特區的社會治安

本題答案為:ABCD。特區制定法律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不影響生效,A錯誤;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認為特區制定的法律不符合特區基本法,只能將其原封不動的退回,不能修改,B錯誤;特區基本法的制定權和修改權只屬於全國人大,C錯誤;駐港部隊負責特區的防務,特區自行負責社會治安,D錯誤。故本題不正確的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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