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美創始人詐騙案今日再審宣判:張文中無罪!(附現場視頻)

物美创始人诈骗案今日再审宣判:张文中无罪!(附现场视频)

物美創始人張文中詐騙案今日再審宣判: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物美创始人诈骗案今日再审宣判:张文中无罪!(附现场视频)

△張文中(資料圖)

在今天的庭審現場,審判長孫華璞宣佈:“針對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關於詐騙罪的辯解、辯護意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證據,綜合評判如下:

(一)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具有申報國債技改項目的資格,其以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申報,並未使主管部門產生錯誤認識;

(二)物美集團申報的物流、信息化項目並非虛構;

(三)物美集團違規使用3190萬元貼息資金,不屬於詐騙行為。

綜上所述,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所提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有資格申報2002年國債技改貼息項目,張文中、張偉春沒有實施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行為,沒有詐騙故意,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所提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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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審判長孫華璞宣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款、第225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89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第二款和第445條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冀刑二終字第89號刑事判決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8)衡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

二、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無罪。

三、原審被告人張偉春,無罪。

四、原審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無罪。

五、原審判決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點擊視頻,看庭審現場宣判

張文中案是在全面依法治國、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的大背景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的涉產權和企業家冤錯案件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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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中系民營企業物美集團創始人,2006年12月7日,張文中因涉嫌行賄、挪用公款,被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公款罪。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張文中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宣判後,張文中提出上訴。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服刑期間經兩次減刑,張文中於2013年2月6日刑滿釋放。隨後,張文中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訴。2015年12月河北高院駁回申訴。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於2017年12月27日決定提審張文中案。

2018年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聽取了辯方和檢方的意見。張文中及其辯護人均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無罪。庭審後,審判長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2018年5月31日,張文中案再審宣判。

2018年31期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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