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对比,你还会选择出租吗?

土地,是农村最宝贵的财富,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做好农村土地文章,才有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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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政策演变历程

1、土地私人所有,农民自主经营(1921-1953年)。

在土地革命实践中,逐渐渐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1930年制定的土地革命路线: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6年,将没收地主土地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分配给农民。

1947年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者,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

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新解放区继续完成土改任务,明确宣布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除地主阶封建利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2、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1953-1978年)。

1953年,积极发展稳步发展的方针,自愿互利的原则, 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通过兴办互助组、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兴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式,将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改造成集体经济。

1958年开始在全国掀起的人民公社化运动,错误认为公有化规模越大、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导致农村经济陷入混乱状态。

3、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1978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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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农村实行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和经营权,但没有所有权。

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立法来保护土地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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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制定《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村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现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形式。

4、未来发展趋势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未来农村农业,势必往专业化方向发展, 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农民不在纯粹依赖土地,土地经营权将更加集中。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1、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关系不变。

这种方式比较受限,只能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2、 转让。承包方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转让后原承包关系自行终止。

虽然这种形式农民可以获得较高收益,但是有种杀鸡取卵的感觉。除非已经在城里定居,有其它稳定的生活来源,否则不建议采用这种形式。

3、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出租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后原承包关系不变。

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但是土地租金一般一年一亩500元至1000元之间。一年的租金还不如外出务工十天八天来的多,大多数不愿意,但是迫于无人管理,只能出租。

4、入股。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自愿共同入股生产,按股分红。

收益与风险共享。没有稳定的收益,靠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一般都有较为专业的技术、资金、人才支持。很多地方合作社采取的就是这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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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托管。托管承包方将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费用。托管期间原承包合同履行可协议确定。

这种形式适合高附加值、精细化的观光休闲农业,投入产出比较高,但是对市场和区位要求高,不是所有的土地都适合。风险收益可在合同里面约定。

三、对策

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在土地上面流转做文章,而不是死守一亩三分地,自己耕作。

农村能否发展,村两委班子至关重要。村两委要发挥核心作用,村群众支持项目建设,区、镇给予政策扶持和指导,上下一心。最关键的还是要积极主动,争取项目、资金、政策等,要有长远目光,哪怕前期不赚钱,也应该积极推进。

这个范围太大,只能泛泛而谈。一是要引进企业,走商业化道路;二是与高校合作,学校里面人才、技术资源引入农村,技术加资源,发展潜力很大;三是走中心村或者撤销道路,部分农村的确不适宜居住和发展,只能接受消亡;四是发展相关农产品附加值产业。

农村土地弃耕现象较为突出,需要着重加以引导,转变思想观念,融入时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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