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12

公安机关提示:

「宣传」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二是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是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

七是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