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十年,公司目前要將勞動關係轉到勞務公司,應該怎麼維權?

渴望267988636

你在同一公司連續工作十年後,公司本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是現在公司為了規避用工風險,為了減輕用工成本,想要解除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把你放到勞務派遣公司,這是不近人情的,也是不合法的,必須經過你的同意。

你不同意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且要求公司跟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籤,你也不想去勞務派遣公司,如果公司不要你就是違法解除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但是你們之間的事實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依然存在著。


一、你問怎麼維權?我來告訴你:

1.先行協商。把你的意願跟公司表達出來,看公司怎麼回覆你。如果他們依舊要單方終止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你可以得到賠償金和補助金等。

2.準備證據材料。工作證、工作服、工資條、簽到表、考勤記錄表、工友證言、社保繳費記錄、相關銀行流水單據等。

3.一旦出現公司單方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你就可以持以上證據材料去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也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記住:仲裁的時效是一年。(從終止那天算起)

4.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你可以得到的錢有這些:

1.工作十年的經濟補償金=10個月的平均工資;

2.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未提前30天通知你的違約金

3.10個月平均工資x2+1個月平均工資=21個月平均工資

三、法律依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按勞動法規定補償工資按辭退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來計算。如果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你,還要多加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據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

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裡的“違反本法規定”顯然是指違反《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這樣的規定很多,總體可以分為三類:一是禁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二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實體條件規定;三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性規定。你這十年的勞動關係擺在這裡,他們得依法辦事。


這21個月的平均工資相當於近兩年的工資了,公司願意拿,是他們的事,我看也夠他們喝一壺的。如果你沒有把握打贏這場官司,那麼最好找一位律師替你去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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