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除員工為什麼要員工主動辭職,不直接把他開除?

cdh123

這個問題很簡單,因為公司隨便開除員工要支付經濟賠償金,而員工主動辭職最多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賠償金的金額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因此,出於經濟成本考慮,公司自然會想辦法讓員工主動辭職。

我以前在公司做法務的時候,公司讓我擬定一個勞動合同,和總經理商討具體條款的時候,我提到如今勞動法是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如果隨便開除他們,他們一旦申請勞動仲裁,公司就要支付金額不低的經濟賠償金。總經理聽後一笑置之,說公司要隨便開除哪個員工還不簡單?直接給他穿小鞋逼他主動辭職,比如讓他天天掃廁所,看他能堅持幾天。

嚴格說來,總經理的辦法並不可行,因為隨意給員工攤派崗位以外的任務或者隨意調動員工崗位都是違反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的。但是,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案例比比皆是,處於強勢地位的用人單位想要收拾打工仔簡直易如反掌。

勞動合同法沒有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平等的合同解除權,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如果不滿意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無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甚至都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用人單位為了降低裁員成本,慣用伎倆就是想盡一切辦法逼著員工自己辭職。


冰焰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在意思表示自由、真實、合法的情況之下,對勞動權力義務關係協商一致,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而簽訂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履行雙方權利義務,如因一方的過錯導致合同被解除,過錯方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三種情形,具體內容如下;


一、合同到期不續簽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以大於等於原合同待遇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補償。用人單位以小於原合同待遇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續簽,用人單位需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辭退

用人單位辭退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被開除。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法定或約定的依據,反之,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賠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法定依據為勞動者構成違法犯罪,或被處以刑罰。存在此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依法予以辭退,且無需支付賠償。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對勞動者生效的規章制度的規定予以辭退,反之,用人單位則構成違法辭退,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三、勞動者主動辭職

(1)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如果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繳納社保、未及時足額的支付勞動報酬、未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並導致勞動者因此而辭職,用人單位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2)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勞動者辭職是因為個人原因,或者是用人單位的非法定過錯原因所致,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賠償補償。這也是多數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以個人原因主動離職的因果所在。

綜上,實踐中明明是用人單位開除員工,卻想盡辦法要求員工自己離職,是因為員工自己離職公司就不用向員工支付任何經濟賠償或補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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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說法

呵呵,公司想開除,卻人你主動辭職,目的很簡單,就是減少法律風險,對你不賠償而已

如果公司直接開除你,你可以對公司進行勞動仲裁,這樣公司就會賠償你很多錢,一般是N+1或N+2等等。如果碰到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保或沒有足額繳納社保,只有你有證據證明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保或足額繳納社保的話,公司除了高額罰款外,還要對你培訓很多錢。

所以,公司不會直接開除你,而是想辦法讓你主動離職,這樣才不會對你進行賠償。

老王建議,如果公司想讓你主動離職,你最好不要主動離職,而是收集證據,比如公司讓你主動離職的錄音證明、公司花名冊、工資條等等,對公司進行勞動仲裁。

天津一家公司招聘一位博士員工,老闆不懂法律,就來硬的,直接宣佈員工離職。最後該員工對公司進行勞動仲裁,公司官司輸了,賠償該員工27萬多元。

上次在北京,老王和一位專門打勞動關係的律師聊天,他說,如果該公司提前找律師諮詢,不會賠償這麼多,最多8萬多就可以了。

該律師透露,可以找證據來證明該員工不遵守公司制度等等。這樣,在勞動仲裁時,就會佔據有利位置,減少賠償。

說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公司在勞動合同上規定早上8:00上班,中午12:00下班;下午1:30上班,下午6:30下班。而公司又不要去員工打卡。這樣的目的就是給員工挖坑,讓員工往坑裡面跳……

所以,員工在工作期間,一定要小心,近可能按照公司制度進行,或者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證據。不然,吃虧的一定是員工。


獵頭老王

題主這個問題,我相信所有的HR在實際工作中都會遇到,新勞動法頻布後,開除這個說法是不復存在了,準確的講,應該叫解除勞動關係,那麼這個問題就應該演變成,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為什麼 要員工主動辭職,而不直接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呢,一句話,都是利益鬧的,因為新勞動法有規定,因公司方原因與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必須按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是違規解除,將按雙倍進行賠償。

正是因為這個硬性規定,許多公司在處理類似糾紛時,往往打擦邊球,與員工協商,要求員工主動提出辭職,以規避這種經濟補償,更有堪者,利用各種手段,軟硬兼施,強迫員工做出讓步,這些都是不法公司的違規操作,隨著我國法律建設的不斷髮展,人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增強,在實際工作中遇到類似問題,要勇於拿走法律這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我是linda,歡迎與大家就HR的問題與大家溝通,互動!


linda工作室1

主動請辭,公司就不用付賠償金了。因為法律規定,公司要辭退員工要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提前通知員工,還有支付一筆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好像是根據你在單位工作年限計算,工作一年就要支付一個月的賠償金,如果你工作的時間長,這筆賠償金的數額會不小的。

所以懂法律的老闆辭退人時會掂量掂量,如果賠償金太多,就想辦法讓員工自己主動請辭,這樣就省錢了,辦法當然有,給你降職啦,降薪啦、調崗啦,總之讓你難受,自覺無趣幹不下去,自己拎包走人。

但也有老闆豪爽不在乎,我聽說附近公司的老闆對一個老員工不滿,想辭退了他,這個老員工還有2年就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公司服務了十多年,老闆還是直接開了他,那個員工因為工作年限長得了一大筆的賠償金,而且2年後就能在社保領工資,這等於提前退休過上了衣食無憂的生活,相當划算。


浩蕩揚子江

員工主動辭職是不用給員工任何補償的,如果是開除員工,除非是嚴重違紀,一般都是有經濟補償,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被開除或給一個月的待通知金,每滿一年給一個月的經濟補償,滿六個月給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是違法辭退還要有賠償,你覺得對單位來說哪個划算?


資深職場達人

自動辭職本自願,公司不用擔風險。

如若強裁亂事起,後果領導不願見。

罰款約談不勝擾,企業名聲更難全。

自願與否人自知,強勢面前不多談。


鐵筆擔道義

這事剛好叫我給撞上,談工資的時候老闆說這師傅好,直接正式工,底薪加提成保底3000加班另算,覺得老闆仗義可工資發下來一看有點傻了,加班換成了天數,而用底薪3000的四分之一1200來計算加班,還是單休,基本上我一個人加班,搞個集體計件。我一個人創造的價值還我們組8個人來分,加一小時我才得了4元多,除了晚飯兩小時加班基本沒了。年前辭職老闆給攔下了,說年後給我重新算算,是信任老闆一下。可年後老闆一看求職人多了,招兩個叫我帶帶,這一帶不要緊,徒弟一教會,老闆年前講的不認賬了。還故意挑我事叫我另求發展,求求親們遇這老闆我該怎麼辦?


暖冰26410251

如果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頂多給予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自動辭職的,因自身過錯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如果是公司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又沒有正當理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雙倍賠償補償金。

所以公司狡猾狡猾地,想方設法讓你們自己辭職😂。

勞動者平時要多留意,學會保留證據,像工資條啦、工作牌啦、工作中的照片啦、簽到表什麼的都留著,以備不時之需。


勞動保障學習

這個問題很簡單主要有兩點:第一,為了顧及員工的面子而不傷感情,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和法律風險。第二點:因為公司隨便開除員工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員工主動辭職最多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出於經濟成本考慮和法律風險,公司自然想辦法讓員工自動辭職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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