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能否主动启动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调解。
2.行政机关决定调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事项?
行政机关决定调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并提示就纠纷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3.哪些情形下,行政调解人员需要回避?
行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主动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与民事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3)与民事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决定回避的,应当及时更换行政调解人员;不需要回避的,告知当事人理由。
4.当事人之外的哪些人,可以参加行政调解?
当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民事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调解或者由行政机关通知其参加调解。
5.民事纠纷行政调解的期限是多长?
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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