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摔坏别人手机的老太太该怎么处理?

我要搞事情啊

对于这个老女人,说实话,我的评价是贪得无厌,枉活了这么大年纪了。这是标准的女流氓做派,和敲诈并无二致。


从整个事件的介绍来看,女孩做的事有礼有节的。

1.女孩在拨打手机的时候已经很明确的说明了自己感激的心意。并不是像网络上经常说的冰冷的说,给我送来,不送就报警告你盗窃。说明女孩很懂事很懂礼貌。

2.女孩在和这个跟女孩父母差不多大年龄的女人交涉时,也清楚的说了,刚工作也没有太多的钱。说实话,现在的工资真的不高。这两千块钱或许是女孩半个月甚至超过半个月的工资。

3.女孩在见面的时候很明确告诉老女人,会给五百块钱感谢费,并带了礼物。这是一种诚心诚意的做法。这个女人竟然蛮横到非要两千不可。颇具敲诈勒索的意味。当然,这个是由法律机关断绝的。


4.老女人勒索不成,愤而摔坏手机,这个行为就是明显的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相信警察来了后,不但两千块要不到,五百块女孩也不会给了。这个老女人还需要赔偿该手机的维修费或者是重新购买手机。

5.一个为人父母的年纪却没有一个为人父母的心态。试问,要是这是你的孩子,你会把手机摔了吗?这种粗暴无理的行为是极具伤害力的。其实我很怀疑是这个老女人偷了女孩的手机,然后再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一个社会的道德品质就因为这样缺德的人而感觉低下。一个有公德的人也不会因为捡到别人的财物而据为己有或者借机勒索。相信这个老女人会被行政拘留或者是治安处罚,并赔偿女孩的手机费用,而且需要赔礼道歉吧。




JasonYuan68921596

对于这种无视法律法规,道德品质恶劣的大妈,有必要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议失主追责。

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上看,这位大妈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当今社会我们没有必要苛责每一个人都能拾金不昧,可是大妈的做法显然已经突破了最低的道德底线。虽然大妈没有把捡到的手机据为己有,但其要挟失主2000元的做法显然已经有敲诈勒索的嫌疑。

失主提出用500元钱和一箱杨梅来换回手机,可以说是仁至义尽,表现出了很大的诚意。而反观大妈的做法则令人发指,不但认为自己捡到手机就可以漫天要价,而且随后把手机摔毁的行为更是恶劣至极!不过也正因为她摔手机的行为已经涉嫌毁坏财物,失主可以要求其做出相应赔偿,如果手机价格昂贵甚至可以追究大妈的刑事责任。(到时候大妈再想道歉了事恐怕就不行了)

其实像摔手机的大妈这类人更应该像老赖一样被曝光出来,她们属于道德上有严重缺陷的“老赖”。估计批评教育也起不到很大作用,限制她们的出行自由,在经济上给予制裁可能才会让其长点儿记性。

面对这种道德败坏的行为,只有打得疼才能使其记得住,必须给予严惩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夜雨如书

这事其实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捡到手机的中年妇女因为失主报假警诬陷其偷手机,激怒之下摔破了手机。

失主非常清楚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遗失了手机,中年妇女只是碰巧捡到了手机而不是如失主报警所称的那样是偷手机。

失主明知对方没有偷手机却在协商未果后当作对方的面报假警宣称对方是个偷手机的贼,换作你是那个中年妇女,你会作何反应?

面对捡到的手机,许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拔出芯片卡,然后自己处理捡到的手机。中年妇女没有这样做而是同意与失主沟通,足见其目地只不过是想获得多一点报酬,她完全可以用其它途径去处理这部手机,所获得的"报酬"不会低于失主开出的500块钱。

从失主事后报假警来看,失主是毫无诚意的。我甚至怀疑她非但不会支付承诺的500块钱,可能连一个嘣也不会给。她不是买了一篮杨梅吗,这就是她愿意为拿回手机付出的代价。因为在去面谈的路上,失主已经与朋友达成共识,那就是只要对方不就范就立刻打电话报警诬陷对方偷手机。对方怕事情闹大只能乖乖交出手机,那时候失主非但不会支付500块钱,说不定连那篮杨梅也不用送了。

谁知道人算不如不算,失主机关算尽什么都算到了,就是没有算到中年妇女会摔破她的手机,于是乎羞怒之下向媒体捅破了这件事。

面对网上对中年妇女极尽羞耻的舆论挞伐,我就奇怪了:她有何德何能承受得起这漫天的关注?她只不过是一个捡到了一部手机因为轻信了失主的承诺与其面谈并且在失主拒绝兑现承诺并报假警诬陷她是贼的情形下摔破手机的路人而已。

失主明知中年妇女不是贼却报警宣称其是贼,这侵犯了中年妇女什么权利?

失主明知中年妇女不是贼却报警宣称其是贼,这可是报假警哦,报假警可是犯法的哦!

我们不是揪着触犯法律的失主不放而是揪着那个被她冤枉的中年妇女不放,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麗郎的故事

这是一起性质十分恶劣,令人十分气愤的事情!

我个人认为,至少,先要对其予以拘留并判罚全额赔偿失主手机的处理!

理由有下——

其一,我们知道,物品的临时丢主不会改变其物权归属!

所以这位中年妇女(对不起,我不愿称她为大妈)对捡到的这部手机,从法律意义上说,只是临时保管权而没有所有权,即使失主不愿支付其索要的酬劳,那也是失主不具有“知恩图报”的意识,但在民事上,拾得财物者仍负有向失主返还的义务。

也就是说,拾金不昧不只是美德,更是法律义务。

若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达到入罪门槛,依照我国《刑法》第270条,还将构成侵占罪。

其二,虽然《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这不等于说,拾得别人的财物,就可以向失主漫天要价,像这种“狮子大开口”的索酬,实际上就是在变相的敲诈勒索,就是一种讹诈的行为!

其三,协商无果,这位中年妇女见失主不愿支付自己“开价”的索酬数额,就报复性地把手机给摔坏了,这在法律上讲,就是涉嫌了故意毁坏他人的财物。那么依法,就更应给予其相应的处罚和民事的赔偿!

综上所述,这位中年妇女,至少涉嫌触犯了非法侵占、敲诈勒索和毁坏他人财物这三宗罪!

所以,这样看来,这位中年妇女所做出的恶劣行为,简直就是把道德与法律视为了无物!

而我们如果再联想到社会上那些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暖闻,来与这位中年妇女的做法作一下对比,那就更是感到了特别的令人心寒和不齿!特别的令人气愤和鄙夷!

而更让我们隐忧的是,如果这种恶劣行径不能达到有效的遏制,还或有可能带来的示范效应,让更多的人有模学样,让更多的人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发生了偏差。

而我们的社会,不能只要一涉及到中老年人的事件,就过度地宽容和迁就,而是对她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而是让她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

别让对中老年人的过度宽容和迁就,而损害了社会的公序与良俗,而失去了人心的善良与道德。

结语:

我们不奢望每个拾到别人财物的人都是拾金不昧的活雷锋;但如果,每个拾到别人财物的人都像这位中年妇女一样,而如果,对她们又不能依法进行处理,又不能予以应有的惩罚的话,那么,毫无疑问,我们整个的社会,就有可能会失范!

所以,我们期待,对这位中年妇女的恶劣行径,不能就这么让她逍遥法外,对她必须要依法进行处理!

至少,要先对她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理!


偶来三径

事情不会这么简单,大妈真要想摔手机,大可不接电话,拿回去慢慢摔,她的选择是先归还手机,那又是什么促使她摔手机呢?应该从以下三点看待这件事。

第一点,归还手机:大妈捡到贵重物品,愿意归还,这在当今社会,算是难能可贵了。

第二点,漫天要价:大妈要价太高,过于贪婪,但还没有贪婪到想要把手机据为己有的地步,大妈还是有一点理性的。

第三点,摔手机:失主觉得大妈要价高,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说手机被偷了,大妈是小偷——我认为这是污蔑,作为失主你可以指责大妈贪婪甚至说她勒索,但绝对不能说她是小偷,当时已经报警了,那接下来会不会在警察面前诬告呢?

我们只看到了大妈摔手机,却忽略了失主先报警说手机被偷,这等于直接污蔑大妈是小偷,这才是摔手机的导火索。我不是说大妈没有错,我只是想让大家看到,整个事件中远比摔手机更令人心寒的细节。

其实大家细细回味这件事,会发现凭空污蔑愿意归还手机的人是小偷,远比贪得无厌可恶。


控鹤监门下平章事

这件事没完,必须找到当事人赔偿到底!

事件回顾

6月19日早晨,宁波的小徐骑车去坐地铁上班,将手机放在纸袋里并挂在车把上。快到目的地时,小徐才发现纸袋破漏手机丢失,于是赶紧回头寻找,期间遇到同学,经过同学多次拨打电话才知道手机已被他人捡到。 小徐希望拿回手机,并与对方协商用500元酬劳换回自己丢失的这部手机,可对方并不买账,坚决要求索取2000元才返还。



为了稳定对方情绪拿回手机,小徐打算约对方见面进行协商,对方为了拿到钱,同意见面的请求。路上,为了确保能够拿回手机,小徐一方面报警,希望警方出面帮助;另一方面买了一筐杨梅,连同500元酬劳,希望可以增加对方还手机的意愿。

捡到手机的是一个大约四五十岁的中年大妈,双方碰面后协商无果。小徐一怒之下拨通了110,告知警方有人“偷手机”,大妈一看小徐报警,拿起手机就砸到了地上。



两个小姑娘慌乱之下,当时没有想到要抓住对方,把她扭送到派出所,只是捡起摔坏的手机向远处跑去。 事后,两名小姑娘越想越气,手机的确拿了回来,屏幕破碎去维修花了一笔费用不说,维修师傅说因为摔得比较严重,可能会影响手机的后续性能。

拾到失物,合理补偿予以支持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市场经济下不能让做好事的人吃亏,因此对拾物者给予一定的补偿也是得到国家相关法律支持的,大家也是可以接受的。

拾得者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保管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有权要求失主承担,失主在领取失物时也应当向拾得者支付这些费用,如果拾得者要求的费用不合理,失主有权予以拒绝。

该案例中失主愿意拿出500元作为补偿,已经表现出其感谢的诚意,而这位大妈却狮子大开口要价2000元,其贪婪之心,丑恶嘴脸实在令人不齿!

不当得利违法

当失主小徐约贪婪大妈见面后,双方因报酬的价格没有谈拢,对方拒绝归还手机。捡到他人手机拒不归还,涉嫌侵占他人财产,获取不当得利,属违法行为。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摔坏失主手机同样涉嫌违法

贪婪大妈见小徐报警,恼羞成怒将其手机故意砸在地上,由于摔得较严重,造成小徐手机屏幕破碎并影响到手机性能

该行为同样涉嫌违法,情节较轻的会受到治安处罚,情况严重的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司财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司财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结

“给脸不要脸”,本来拿了五百元把手机还给失主,最后大家皆大欢喜,自己还落得拾金不昧的美名。因为自己的贪心和无知,不仅触犯了法律,现在还把自己搞成反面网红,颜面尽失,到底值不值呢?

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一错再错,马路上高清摄像头、人脸识别设备想找到一个人太容易了,态度决定事态的发展!


惠风和畅207547485

老太这次麻烦大了,从法律上来说,老太的行为已经违法了,捡了别人东西不还,这是不当得利;失者找到老太要求归还,老太坚决要求2000元酬金,这是敲诈勒索了;协调不成,摔坏手机,这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收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

老太太捡到手机,本应选找失主并返还他人,如果找不到,可以采取交给警察或暂时代为保管等措施,一旦失主找到,应该主动地无条件归还。至于说酬金问题,由失主一方自愿给予,老太不能借此狮子大开口,如果失去没有答应给付酬金,那么也应该归还别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我国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指的是1000元--3000元,老太以题主的手机相要挟,勒索2000元钱,完全符合上述条款了。

只是失主没有给予2000元钱,法律推定可属于犯罪未遂。

但随后老太在未满足索要钱财的情况下,公然损坏手机,属于法律上的“损坏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其中的数额巨大指的是5000元以上,一部苹果手机很容易超过这个数。另外,即使不超过5000元,那也是民事赔偿,反正老太赔一部手机是肯定的了。


华哥杂谈

看了评论,发现绝大多数人都是三观很正。对于发生在我们宁波的这件事,我们宁波很多人也非常气愤,甚至人肉出这人的姓名住址等信息。

拾金不昧是我们从小就开始教育的,由于环境和家庭关系,有个别人的三观发生畸变。从此问题个别人奇葩的回答可以看出来。

我记得上小学时,我捡到一个钱包,里面几十元钱,想都没想就上交学校,后来学校找到失主并归还,那时候一个普通工人一个月工资30元左右。后来自己从商,经常拣到女孩子丢在我自己连锁店内的手机,都找到失主还给别人了,不要任何酬劳。做人就应该做得心安理得。对孩子的教育也应如此,三观才不会沦丧。

另外说一下照片拍得不错,人和右下角物体和字很配。



东海之长城

中年妇女摔手机不对,这是无可质疑的,但小姑娘说别人偷手机也不对,还有小姑娘有心机,要手机还偷拍,一般人要手机是想不起来偷拍的,另外,发视频发完整,你这视频剪过的,都是对你有利的,


山山145816055

事情发展到现在,已经充斥着网络暴力。

2失主报假警,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当面再报假警,激化矛盾,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3拾得者贪图不当得利,与我们认同的道德观念背道而驰。

4拾得者的行为违法,应承担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5整个事件和拾得者的身份无关,和失主的身份无关,和拍照者的身份无关,和照片发布者的身份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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