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消失案里的银行真的无责吗

2014年,一名储户在山东邹平农商行下属的一处营业网点办理了存款业务,并且当场拿到存单。一年之后的2015年,当该储户拿着到期的存单要求取钱时,银行方面却告知储户这张存单是假的,要求储户到警方报案。

这起“银行存款消失案”一度闹得沸沸扬扬,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原来这是一起由银行工作人员和外界人员共同谋划实施的伪造金融票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行长段某多次为杨某公司融资,欠下巨额高利借款无法归还,两人遂决定非法融资。包括5名银行工作人员在内的14名被告人,以高息“存款”为名义,先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6亿。

段某、杨某等人分别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和罚金,但尚有1.6亿资金未被追回。蒙受巨额损失的受害人已经多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但法院不予受理。

这27名受害人如果能够判断这是段某、杨某所实施的犯罪骗局,他们自然不会上当受骗。在他们看来,高息揽储分明就是银行方面的“组织行为”。银行网点是真的,银行职员是真的,开具的存单也盖着相关银行的业务印章。作为相对弱势的个人,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区分他们的存款是存到了银行,还是给了骗子。

针对受害人的多次起诉,法院方面多次予以驳回,其理由是最高法就此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的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中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这个司法解释是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性规定,其目的在于明确刑事诉讼中已经对相应财产保护作出安排,被害人无须另行提起关于此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对相关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看做是刑事案件之外的另一起民事诉讼,而非针对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然银行方面已经把自己和段某、杨某划清界限,那么受害人自然也有权利撇开上述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案件,只追究相关银行在“存款消失”一事中的民事责任。银行为此负责,不但对于受害人,而且对于整个公共利益而言,都是具有积极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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