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堂」橫縣違規處置集體“三資”案件剖析

「廉政教堂」横县违规处置集体“三资”案件剖析

橫縣違規處置集體“三資”案件剖析

「廉政教堂」横县违规处置集体“三资”案件剖析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涉及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但我縣個別黨員幹部違規管理和處置村集體資產資金,損害了黨群幹群關係,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本期課堂,選取一些違規處置農村“三資”的案例進行分析,希望各級黨員領導幹部深刻汲取教訓,時刻把黨章黨紀放在心上,將之作為自己做人行事的準則,切實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

【典型案例】

一、新福鎮塔竹村委幹部林京德違規將集體資產據為己有的問題。2012年至2017年4月,林京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把配套給大平村人飲工程的柴油機私自安裝在自己家的拖拉機上使用。2017年6月,林京德受到警告處分。

二、馬山鄉六壯村委幹部寧秋桂違規將集體資金據為己有的問題。2014年4月至2017年1月,寧秋桂在管理村委財務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採取加大開支入賬的方式貪汙村委清潔鄉村環衛補助經費2萬多元,供個人使用。2017年12月,寧秋桂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三、校椅鎮榃橋村委幹部玉傑精違規將集體資金據為己有的問題。玉傑精利用村財務管理混亂之機,分別於2014年12月和2015年7月,利用職務之便,將由其代領的村委會辦公經費4千多元,非法佔為己有。2017年10月,玉傑精受到警告處分。

四、雲表鎮鄧圩村委違規處置集體資產及發放個人津補貼的問題。2013年和2017年,鄧圩村委會未經過村民代表大會同意,擅自處置集體資產,違規將本村集體所有的兩宗地塊有償轉讓給他人,違規給村委幹部劉在文、胡光明、陸秋春、陸宏觀、何光志、何奕峰等人發放補貼66000元。2017年12月,劉在文受到嚴重警告處分,胡光明、陸秋春、陸宏觀、何光志、何奕峰分別受到警告處分。

「廉政教堂」横县违规处置集体“三资”案件剖析

【點評分析】

上述幾起典型案例,暴露出了我縣個別黨員幹部,紀律意識淡漠,把紀律規矩當成軟約束。非法處置集體資產不走程序“暗箱操作”,把集體的資產資金變成個人私有財產,違規發放個人津補貼,認為集體資產閒置不如拿來自己用,不把紀律當回事,這背後,一方面是私心貪慾的驅使,另一方面是僥倖心理在作祟。農村“三資”涉及面廣、項目多,既有現金的,又有實物財產的,還有資源性質的;既有可移動產,又有不動產;既有國家支農資金、各項補償補助款,又有集體收入,還有籌資、捐資等,具有較強的複雜性、多樣性,加之個別村財務人員素質低,業務不精,責任心不強,帶來監管難度較大。各鄉鎮黨委、政府要加大針對農村“三資”進行規範化管理培訓,共同做好村幹部崗位違紀防控工作,充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的合法利益。

【法規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四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佔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

第六條 禁止在村級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損公肥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侵佔、截留、挪用、私分、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物;

(二)在計劃生育、落戶、殯葬等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託從事公務活動時,吃拿卡要、故意刁難群眾或者收受、索取財物;

(三)違反規定無據收(付)款,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者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四)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

(五)未經批准擅自借用集體款物或者經批准借用集體款物但逾期不還,或者違反規定用集體資金、公物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

(六)以辦理村務為名,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揮霍浪費集體資金,或者濫發獎金、補貼,用集體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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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答疑】

■ 基層搞公益建設可以向群眾籌資籌勞嗎?

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還不富裕,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等領域,還不能完全做到全部由政府投資。根據《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農村基層利用符合規定的籌資籌勞方式,發揮群眾的集體力量進行公益事業建設是允許的。但是在實施過程中,應當切實尊重群眾意願,做到群眾滿意就辦,不滿意就不辦。當前在一些地區,尤其是在農村基層,向村民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的現象仍然存在,有些村幹部抓住農民對“一事一議”政策規定不瞭解、不清楚的機會,把不該列入“一事一議”範疇的項目也納入“一事一議”範圍,使“一事一議”成為新的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的藉口,損害了群眾的利益,損害了黨群關係,也嚴重影響了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經濟發展。對這些行為必須堅決予以禁止,應當根據《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追究紀律責任。

■ 單位配發的電腦可以拿回家給親屬用嗎?

單位配發的電腦是用於辦公的公物,任何人不得違規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根據《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應當受到紀律處分。這裡的“違反有關規定”是指違反關於物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規定。在現實中,有一些黨員幹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各種理由在本單位、直接管轄的下屬單位或者有業務往來的單位長期“借用”小轎車、傳真機、攝像機、數碼相機、電腦等公物歸個人使用。有的不寫借條,有的寫借條不寫歸還日期,有的調離原單位後仍不歸還。有些公物被借用的單位,則採取不入固定資產賬的辦法,使出借的公物“體外循環”。特別是個別黨員幹部還將佔用的公物給家人或借給朋友使用,或進行營利活動和非法活動,在幹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的影響。這些行為都是違反黨的紀律的,應當受到紀律追究。

【以史為鑑】

滅官燭看家書

據宋周紫芝《竹坡詩話》記載:北宋時期有位州官,為人極其廉潔。一天晚上,有人從京城送來一封上司的來信。他猜想這肯定是朝廷有什麼重要指示,立刻命令公差點上蠟燭閱讀。誰知讀了一半,他又命令把官家的蠟燭吹滅,把自己買來的蠟燭點上,繼續往下看。公差很納悶,難道官家買的蠟燭不及他自己出錢買的亮嗎?之後才明白,那封信有小半是關於他留在京城家屬的狀況,他認為這是私事,不能點官家的蠟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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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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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縣發佈

審核:黃慶旺

黃萬斌

終審:葉保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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