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摔坏别人手机的老太太该怎么处理?

我要搞事情啊

都说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但这位女子捡到手机虽说没昧,但是竟然要2000元报酬,协商未果,恼羞成女直接将捡到的手机摔碎。

据澎湃新闻消息,近日,浙江宁波一女子路途中丢失手机,拾到手机者要求2000元报酬方可归还,因报酬数额分歧两人协商未果,见失主报警,拾到者直接将手机摔碎。

据了解,丢失手机的姑娘联系到捡手机女子后,进行了协商,女子提出2000元的报酬,姑娘觉得太多,并且姑娘做出了让步,提出了500元现金外加一箱杨梅作为报酬,换取自己的手机,但是捡手机女子坚持要2000元,最终姑娘无奈下准备报警,女子听到要报警,恼羞成怒,竟然直接将手机摔碎。

对于这个事件,其实从道德角度来看,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而且毕竟东西不是自己的,捡来的也不代表是自己的,姑娘肯出报酬,已经算是很不错了,而且500元外加一箱杨梅可见已经很有诚意了。

在法律上来看,捡到东西是不能据为己有,而且是有义务归还给失主的。失主给不给报酬是失主的事,捡到者更不能强行索要报酬。女子从捡到手机然后索要报酬已经违背了这两点。

最终恼羞成怒,摔碎手机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说手机是捡来的,但毕竟不是自己的,恶意摔碎,属于损坏他人的物品。

人的眼睛是黑的,心是红的,但是当眼睛红了,心就黑了。因为自己一时的贪念,最终闹到不可收拾。


小拉车

索要酬金没啥错,错在没要到酬金,恼羞成怒,摔了手机。

这件事正常的处理原则也不复杂,首先看案件性质,本案据说修理费300元,这就是一个民事纠纷,警方以调解为主,赔钱就OK,如果双方不同意,那么警方的责任就完成了,双方可以到法院去起诉。

现在我们的网络舆情发酵,可以说是没有什么征兆的,像这个捡手机摔手机事件,就是一个小个案,一个小纠纷,却被无限发酵,让很多网民喜出望外,搬板凳,吃瓜,看热闹。

我始终认为,无论这个舆情怎么发酵,这都是个案,是两个人的矛盾,而这些纠纷是正常的,哪个城市都可能发生的,甚至比这严重的多的,都有的是。

这件事的发酵实际是人的社会心理的一种表现,任何舆情发酵都有其根源,舆情发酵也是我们观察社会问题的风向标,发酵的舆情实际等于泄气阀,能发酵,某种程度是好事,高压锅的泄气阀是可以有效降低危险的。

这个事件,发展到现在,忽然发现警方背锅了,警方成了众矢之的,有点冤枉呀,纠纷双方现在没啥事了,当地警方忽然成了矛头,这是始料未及的。

这种舆情称为次生舆情,实际也是一种社会心理的反应,警方办案,没啥问题,但是因为没有公开透明,就被舆论质疑,这点也是舆情发酵的特点之一,所以并不意外。


韩东言

应"千里马5000888"等四位网友邀答本题!

宁波摔坏别人手机的老太太该怎么处理?

这个事情发生的经过大家都已熟知,本文就本人依照社会公德和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条款为参照,有如下的意见!

1⃣️夜不闭户,路不拾遗这是每个公民都希望看到的社会公德、你不小心丢失了物件,多么希望还能回头到原地复得,但社会之大无奇不有,也就有人路不拾遗,也有人捡到失物写招领启事或递交相关单位帮助寻找失主,这些高尚的道德行为让人们广为传颂。也有人捡得别人失物一声不吭,占为己有、她不说谁也不知道!

根据事情发生的经过情节判断,老太太在捡到手机后是失主呼叫或留言承诺奖赏二千元换回手机,才诱惑了老太太约好在某个地点一手钱一手货交接!

根据事情的不断恶化判断出、失主不讲诚信,言而无信,用欺骗的手腕骗得了老太太的信任,才有约交接。安照逻辑推理,老太太完全可以不承认或不交出手机,正因为还有一点良知归还失物,加之有二千元的奖励,在老太太来说还属美事。由于失主感到老太太被二千元钓上钩了,就从中做好了几套准备,派人摄像,讨价还价,把承诺的二千元一下降为五百,通过相关人员逼迫老太就犯,在讨价威逼未果的情况下又竟然报警,污蔑老太太偷了她的手机,老太太在人格上受到伤害后,怒火中烧,忘记了自己已被人掌控,任何出格的行为对她都不利,摔坏了她人的财物就更不沾理了,如果当时老太太不摔手机,就是一同到了派出所老太太还能如数领到二千元奖金的!这是个什么逻辑?

2⃣️根据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凡口头或书面文字承诺的奖励,自当事人发出承诺后立即生效,法律予以支持。大家也常见到寻人启事或者招领启事承诺的奖金因当事人满足了自己的意愿后违约反脸不认帐,而被对方告上法庭最终打赢官司的,这些奇事屡见报端!

3⃣️根据事情的变化,失主错在先,错在哪?

a.她违背了合同法!有人会说他们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无据可查。但你可知道判案还有推理一这手段,在铁证如山时,不因为杀人犯死不画供就无罪,这个摔手机案情便可由办案人员经推理支持老太太的话是可靠的。

b.审案部门会判定失主违背了口头约定为缺理在先!

c.审案部门会根据老太太反映的受骗实情以及报警被污蔑为小偷的案情推理支持老太太的话可信。

3⃣️这个事件应该怎样了结为妥?

还是那句老话,断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法律支持见义勇为和拾金不昧者有所精神和物质奖励,支持合同法,本案件没有二千元的口头承诺合约就不会引起事后的为了只给五百的恶性循环事件发生、按照法律程序应估算手机的价值,如果值五千,老太太必须要赔偿三千元,扣除老太太应得的二千元奖励,这样做便为最理想的结局!

4⃣️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要崇尚社会公德,拾金不昧,诚信为本,才使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许科云

我觉得这位大妈真是太不要脸了,要钱要的不要脸。不仅缺乏道德,还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

第一,这位大妈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捡到别人的东西,并不意味着是自己的,如果非要占有,就有可能涉嫌违法。

这位大妈以为自己捡的就是自己的,还处处违法。一是索要报酬,涉嫌讹诈。二是摔坏别人手机,涉嫌破坏公私财物。

第二,这位大妈缺乏基本的道德准则。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首先,这位大妈就不具备。其次,人家也还是表示给予感谢,给了你500元钱,还有水果,非得要找人家要2000块钱,是不是太过分了。另外,索酬未果,竟然还摔手机,更为过分。

显然她是受了金钱主义的影响,已经没有了起码的道德准则。

第三,对这位大妈应依法处理。

一方面要责令其赔偿手机,并给予处罚措施。另一方面,要责令其公开道歉,并对其进行严厉的谴责。


碧翰烽

对于这个老女人,说实话,我的评价是贪得无厌,枉活了这么大年纪了。这是标准的女流氓做派,和敲诈并无二致。


从整个事件的介绍来看,女孩做的事有礼有节的。

1.女孩在拨打手机的时候已经很明确的说明了自己感激的心意。并不是像网络上经常说的冰冷的说,给我送来,不送就报警告你盗窃。说明女孩很懂事很懂礼貌。

2.女孩在和这个跟女孩父母差不多大年龄的女人交涉时,也清楚的说了,刚工作也没有太多的钱。说实话,现在的工资真的不高。这两千块钱或许是女孩半个月甚至超过半个月的工资。

3.女孩在见面的时候很明确告诉老女人,会给五百块钱感谢费,并带了礼物。这是一种诚心诚意的做法。这个女人竟然蛮横到非要两千不可。颇具敲诈勒索的意味。当然,这个是由法律机关断绝的。


4.老女人勒索不成,愤而摔坏手机,这个行为就是明显的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相信警察来了后,不但两千块要不到,五百块女孩也不会给了。这个老女人还需要赔偿该手机的维修费或者是重新购买手机。

5.一个为人父母的年纪却没有一个为人父母的心态。试问,要是这是你的孩子,你会把手机摔了吗?这种粗暴无理的行为是极具伤害力的。其实我很怀疑是这个老女人偷了女孩的手机,然后再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一个社会的道德品质就因为这样缺德的人而感觉低下。一个有公德的人也不会因为捡到别人的财物而据为己有或者借机勒索。相信这个老女人会被行政拘留或者是治安处罚,并赔偿女孩的手机费用,而且需要赔礼道歉吧。




JasonYuan68921596

这是一起性质十分恶劣,令人十分气愤的事情!

我个人认为,至少,先要对其予以拘留并判罚全额赔偿失主手机的处理!

理由有下——

其一,我们知道,物品的临时丢主不会改变其物权归属!

所以这位中年妇女(对不起,我不愿称她为大妈)对捡到的这部手机,从法律意义上说,只是临时保管权而没有所有权,即使失主不愿支付其索要的酬劳,那也是失主不具有“知恩图报”的意识,但在民事上,拾得财物者仍负有向失主返还的义务。

也就是说,拾金不昧不只是美德,更是法律义务。

若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达到入罪门槛,依照我国《刑法》第270条,还将构成侵占罪。

其二,虽然《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这不等于说,拾得别人的财物,就可以向失主漫天要价,像这种“狮子大开口”的索酬,实际上就是在变相的敲诈勒索,就是一种讹诈的行为!

其三,协商无果,这位中年妇女见失主不愿支付自己“开价”的索酬数额,就报复性地把手机给摔坏了,这在法律上讲,就是涉嫌了故意毁坏他人的财物。那么依法,就更应给予其相应的处罚和民事的赔偿!

综上所述,这位中年妇女,至少涉嫌触犯了非法侵占、敲诈勒索和毁坏他人财物这三宗罪!

所以,这样看来,这位中年妇女所做出的恶劣行为,简直就是把道德与法律视为了无物!

而我们如果再联想到社会上那些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暖闻,来与这位中年妇女的做法作一下对比,那就更是感到了特别的令人心寒和不齿!特别的令人气愤和鄙夷!

而更让我们隐忧的是,如果这种恶劣行径不能达到有效的遏制,还或有可能带来的示范效应,让更多的人有模学样,让更多的人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发生了偏差。

而我们的社会,不能只要一涉及到中老年人的事件,就过度地宽容和迁就,而是对她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而是让她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

别让对中老年人的过度宽容和迁就,而损害了社会的公序与良俗,而失去了人心的善良与道德。

结语:

我们不奢望每个拾到别人财物的人都是拾金不昧的活雷锋;但如果,每个拾到别人财物的人都像这位中年妇女一样,而如果,对她们又不能依法进行处理,又不能予以应有的惩罚的话,那么,毫无疑问,我们整个的社会,就有可能会失范!

所以,我们期待,对这位中年妇女的恶劣行径,不能就这么让她逍遥法外,对她必须要依法进行处理!

至少,要先对她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理!


偶来三径

说到处理,我想大妈捡到手机向失主讨几个酬谢也触犯不了什么法律,退一万步,就算大妈犯法了,那小姑娘报警时说大妈偷了她的手机,这又算什么呢?再说,小姑娘手机幸好让这大妈捡到了,讨要过程虽有些坎坷,但最终只花了300元修好了,如果让其他什么人捡到,后果不用我说,……。假如大妈关机或取卡后,小姑娘无法联系,大妈将手占为己有,请问,又怎么去处理大妈呢?


旁观者633188

老太这次麻烦大了,从法律上来说,老太的行为已经违法了,捡了别人东西不还,这是不当得利;失者找到老太要求归还,老太坚决要求2000元酬金,这是敲诈勒索了;协调不成,摔坏手机,这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收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

老太太捡到手机,本应选找失主并返还他人,如果找不到,可以采取交给警察或暂时代为保管等措施,一旦失主找到,应该主动地无条件归还。至于说酬金问题,由失主一方自愿给予,老太不能借此狮子大开口,如果失去没有答应给付酬金,那么也应该归还别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我国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指的是1000元--3000元,老太以题主的手机相要挟,勒索2000元钱,完全符合上述条款了。

只是失主没有给予2000元钱,法律推定可属于犯罪未遂。

但随后老太在未满足索要钱财的情况下,公然损坏手机,属于法律上的“损坏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其中的数额巨大指的是5000元以上,一部苹果手机很容易超过这个数。另外,即使不超过5000元,那也是民事赔偿,反正老太赔一部手机是肯定的了。


华哥杂谈

这个捡拾她人手机索取高额报酬不得,便将手机摔坏的中年妇女【四五十岁还称不上老太太】不仅仅缺德,而且违法!


事情简要回顾:

6月19日失主小徐在宁波乘地铁路上遗失一部苹果7手机,该手机被一名四五十岁的中年妇女拾得,小徐提出500元酬金加一篮杨梅作为答谢,对方坚持2000元酬金一分不少,小徐见谈不拢便报警,该妇女见小徐报警便将手机摔到地上,导致手机屏幕被摔坏,如果不是小徐等抢手机及时该妇女还要摔第二次,最终维修花了300元,但手机性能可能会受影响。


这个缺德又违法的中年妇女应该怎么处理?

首先毫无疑问应该把此人好好曝曝光,让大家看看要钱不要脸的人长什么样!她虽然缺德,但是道德层面的谴责还是要有的!

我们看看她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的违法处理形式有哪些?

1:捡拾他人物品属于不当得利,捡拾人有归还的法律义务!

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显然这个中年妇女并没有很好得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这不仅仅是缺德更是违法!


2:捡拾他人物品不归还,涉嫌侵占罪!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70条关于侵占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面有一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不同地方有所差异,有些地方5000以上就已经可以定罪,这个案值是按照重置价格【重新买一个类似手机】或折旧价格来定的,该罪是告诉了才处理。

目前情况来看这个中年妇女不构成该罪!其实小徐拿到该妇女捡拾的证据之后大可以不理她,你爱还不还,如果不还就已经构成侵占罪可以起诉!


3:以不归还不当得利的手机为由强索赎金,涉嫌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捡到手机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我们有归还的义务,如果对方要求你还你还不还就属于非法占有了,这个已经违法,这个中年妇女以不归还手机作为要挟,提出2000元赎金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敲诈勒索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74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是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认定的,这个中年妇女要求2000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了,她的行为已经属于敲诈勒索,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4:摔坏他人手机,涉嫌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75条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中年妇女摔坏手机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损失小情节轻可以适用治安处罚法,情节严重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损坏的公私财物价值5000以上就已经构成数额较大了,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不是两位小姑娘抢救手机及时,这个手机真被完全摔碎了,这个中年妇女十有八九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即使最终认定的手机摔坏损失没有5000以上,也是可以进行治安处罚的!

法律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终的结论:

第一:这个缺德又违法的中年妇女毫无疑问依据违反治安处罚法的第49条,她具有治安处罚适用的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司财物的行为,至少可以处以5-10日的拘留并处罚金,并且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二:从目前情况来看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很大,2000元已经达到立案标准了!如果罪名成立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可以并处罚金!


心安理得君

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必须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据说此女是当地某乡镇中学的一位数学老师,2017年刚被评为高级教师,从其拾到手机索要高额感谢费不成,怒而摔手机的的行为来看,属于典型的有文化、没素质的代表,不仅枉活了这么多年,白受了这么多年的教育,而且还给教师队伍抹黑,这样的人还能教育好学生吗?

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具备良好思想品德修养,这是取得教师资格的先决条件,而且在评聘高级职称时,师德不好是实行一票否决的,我不知道此女平时的表现如何,还是人前一套,背后一套,只是凭她现在的表现,根本就不配“为人师表”这四个字!

现在事情发生了,“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网络上铺天盖地都是她的影像,同事、班级的学生肯定也知道这件事,一下子成了网红,估计也是其始料未及的,不知她是否还有脸面对学生、面对同事?

前几天回答的一个问题,某地一代课老师因为闯红灯不接受处罚,辱骂执法人员被曝光,然后被辞退,笔者以为此案可以参考执行,因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确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事情闹得这么大,而且是强行索要高额感谢费,这肯定够的上情节严重了!一方面教书育人,告诉学生什么叫拾金不昧,一方面又自食其言,用行动狠狠地打脸。这种表里不一的两面派作风,实在不适宜在教师岗位上继续祸害学生,希望当地有关部门能够及时行动,尽快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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