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配套制度《玉溪市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管理辦法》於2018年4月24日經玉溪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將於2018年7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規範撫仙湖非機動船的管理,從源頭上解決管控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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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撫仙湖的保護和管理,防範遏制撫仙湖水上各類事故的發生,多措並舉築牢撫仙湖水上安全防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玉溪市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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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辦法》共21條,主要規定了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管理原則、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非機動船入湖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分工、撫仙湖水域非機動船的管理監督、現有非機動船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同時,明確規定了撫仙湖水域非機動船實行總量控制和集中管理。
《玉溪市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管理辦法》於2018年7月1日正式實施,對於違反該《辦法》的個人和單位,有關部門依據《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玉溪市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撫仙湖保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機動船進入撫仙湖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撫仙湖水域漁業船舶的管理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船是指各類非機動力推進的船、艇、筏、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
第四條撫仙湖水域的非機動船實行總量控制和集中管理。
非機動船入湖應當服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備救生等安全設備,嚴禁超載。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五條非機動船入湖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統一管理、綜合防治、協同配合的原則。
第六條市撫仙湖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管理具體措施;
(二)發放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許可證;
(三)負責撫仙湖非機動船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撫仙湖非機動船遇險應急救援制度,積極開展水上應急救援;
(四)劃定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活動水域,設置明顯標誌或者隔離設施;
(五)依法查處撫仙湖非機動船無證入湖、未配備救生設備、超載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七條澄江縣、江川區、華寧縣(以下簡稱沿湖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安全管理責任制,協同做好非機動船入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撫仙湖水域非機動船遇險救援制度,積極開展水上救援。
第八條安全生產監管、旅遊發展、交通運輸(地方海事)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管理工作。重點做好下列工作:
(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撫仙湖管理、旅遊、交通運輸、海事等部門開展撫仙湖水域非機動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旅遊發展管理部門依法履行旅遊安全監管職責,負責撫仙湖水域非機動船的旅遊從業人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
(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撫仙湖水域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地方海事部門負責撫仙湖水域非機動船和救援艇的安全檢查、檢驗,核發檢驗證書;舉辦船員培訓、考試、核發和管理船員適任證書。
第九條沿湖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同做好轄區內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管理工作,督促船舶所有者、經營者和船員遵守有關撫仙湖水上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鼓勵撫仙湖保護範圍內村民委員會(社區)和村(居)民小組,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制定撫仙湖非機動船安全管理的村規民約,積極發動群眾參與做好撫仙湖水域非機動船安全工作。
第三章 管理監督
第十條撫仙湖水域非機動船由所有者或者經營主體自我管理,風險自擔。撫仙湖水域非機動船經營活動推行公司化的經營模式,實現規範經營。
第十一條申請辦理《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主體資格;
(二)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有固定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符合撫仙湖保護的要求;
(三)入湖非機動船產品質量合格、檢測合格;
(四)具備撫仙湖水上遇險救援的基本條件;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二條撫仙湖水域非機動船管理實行一船一證。
市撫仙湖管理機構收到非機動船入湖許可申請後,應當依法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撫仙湖水域非機動船總量控制要求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並向申請人頒發《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許可證》;不符合撫仙湖水域非機動船總量控制要求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不予許可,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三條入湖非機動船的新增、改造、更新應當經市撫仙湖管理機構批准,並辦理相關證照。
入湖非機動船轉讓的,應當向市撫仙湖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許可證》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在撫仙湖水域從事非機動船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非機動船經營活動涉及內河通航水域內旅客運輸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准入手續。
第十五條從事經營活動的撫仙湖非機動船所有者、經營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本辦法和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積極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做好水上安全工作;
(二)建立相應的水上安全責任制,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三)按照規定配備救生、消防、環保設備和器材,並在船舶顯著位置標註永久性編號、載客數量、安全須知、救助電話等信息;
(四)做好日常檢查,定期對非機動船進行檢修,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五)加強對入湖非機動船的瞭望、觀察,及時糾正和處置遊客離船游泳、喪失對船隻控制或者船隻駛離規定水域等不安全行為;
(六)與遊客簽訂租用非機動船協議,明確遊客的權利、義務;
(七)對遊客進行文明安全旅遊、環境保護、船隻安全操作和其他注意事項的告知;
(八)因天氣突變,或接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停航通知,應當及時停航,並採取相應措施,保證已經入湖的船隻安全靠岸;
(九)突發事件救助設備和設施應當定期維護,確保處在可以及時啟用的應急救助狀態;
(十)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相關規定,避免水上經營活動造成撫仙湖水體汙染;
(十一)發生危及遊客人身安全的險情時,應當立即組織救助;發生人員傷亡、失蹤事故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及時組織施救。
第十六條入湖非機動船實行安全年檢制度。入湖非機動船經地方海事部門檢驗不合格的,應當進行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地方海事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市撫仙湖管理機構,由市撫仙湖管理機構註銷其《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許可證》,並向社會進行公告。
入湖非機動船安全年檢管理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許可實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限3年。
許可期限屆滿前3個月,《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向市撫仙湖管理機構提出換證申請。市撫仙湖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髮。逾期未提出換證申請的,《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許可證》自動失效。
本辦法實施前已核發的《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許可證》,有效期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算。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撫仙湖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入湖非機動船未配備救生設備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船超載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辦理船舶入湖許可證擅自入湖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撫仙湖水域非機動船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玉溪日報通訊員:張曦
審核:楊雪
終審:李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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